排除非法证据 避免冤假错案
宿迁排除非法证据
无罪案例之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当事人避免被涉嫌强奸
法律一直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社会的良知而言,对于将黑手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整个社会也必然是憎恶痛恨的,在此心理影响下,会导致案件的异化,可能会引发错案。
本律师曾遇到求助的这样一起案件。
1 案情
王某某,通过“摇一摇”认识了卖淫女欢欢(化名)并向欢欢买春,欢欢说自己16岁,是一中专在校生,出来挣些钱买自己喜欢的化妆品、包包之类的东西。
那一晚凌晨,王某某醉酒后,与欢欢再次联系,双方约在****快捷酒店,王某某前往买春。到达房间后,王某某等到的是一名身高160cm左右、体态较胖,身着黑色的马夹,白色半透明的中短裙,穿着比较成熟的女孩子,王某某见那个女孩子说话傻傻的、涉世未深,便问其年龄,该女孩自称16岁。王某某嫌其太胖,让其离开,该女孩当时未带手机,便使用王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语音与欢欢联系,然后欢欢打电话给王某某,说这个女孩子刚从老家出来,希望王某某照顾她。于是王某某与该女孩发生性关系,事后支付嫖资为400元。
之后二人洗澡,结束准备离开房间,该女孩在开门的时候,门外的警察推门而入,案发。
这是一起普通的嫖娼案件,不涉及犯罪,为什么警察把王某某抓了呢?
根据我国法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警察一直通过网络追查向未成年人买春的案件线索。当晚小女孩的实际年龄刚刚13岁,警察已经盯上了这个女孩,当晚也是根据微信聊天的情况,警察跟踪而至。
如果王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小女孩未满14周岁,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2 律师了解案情
王某某出事后,不敢让家人知道,家人知道时已经是一个多星期之后的事了,找到我的时候,已经是半个月以后,人进到了看守所,他们也只知道王某某涉嫌强奸,其他的一无所知。
我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了解情况,王某某一见到我就哭了起来,说自己不是强奸,怎么就把他关到看守所了,担心自己的未来,担心自己的家人。我让他把案情给我进行了讲述……
作为律师,我马上明白,这根本是一起普通的嫖娼案件,不涉及强奸,肯定是王某某的供述出了问题,他向我讲述了办案人员办案的过程:
警察赶到,把他和那个女孩子分开后分别问话,王某某说那个女孩子说自己16岁;那个女孩子第一时间也说自己是16岁,但那女孩子的身份信息显示,她只有13岁。公安先把王某某关在拘留所,在拘留所里审问了他三次,每次王某某都解释了自己为什么认为被害人不会是幼女的原因,并强调自己不知道该被害人系幼女的事实,但公安均没按王某某说的记录,相反记成“她看上去14岁左右”,她看上去很“幼稚”。
我问王某某,警察在问话的时候有没有开启同步录音录像,他说在酒店的时候没注意警察有没有执法记录仪,在拘留所的两次警察都开了执法记录仪。
王某某要求我为其做无罪辩护。我把王某某说的情况记录下来,之后和家属进行了沟通,达成了无罪辩护的一致意见。
3 办案过程
我见到王某某之后第二天,公安机关就将案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这样的案件,如果被批捕,基本可以确定王某某至少要被判五年以上,事情刻不容缓。
我第一时间写了辩护词,提出本案王某某是否明知或者应知那个卖春女孩子未满14周岁,是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笔录对王某某不利,但执法记录仪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希望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查清案件事实,并希望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当天,我找到承办检察官,那是个充满同情心而又不失法律人的理性的年轻女检察官。找到她的时候,她刚刚拿到卷宗,还没有打开看,我向她陈述了基本的意见,并把我的辩护词提交了一份。她说,她还没有阅卷,还不了解案情。我说,那我后天再和您沟通吧,毕竟这个案件牵涉到王某某对法律的信任,牵涉到一个年轻家庭的幸福。
第三天,我又去找那位年轻的检察官,她对我说,她已经充分注意到了我的辩护意见,并已经要求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让我耐心等待。
第五天,我再次去找那位年轻的检察官,她说,她已经看了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并已经制作了汇报材料,需要向领导请示。
第六天下午,我被告知,王某某没有被批捕,不予批捕的理由是,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 案件的启示
案件里隐含着一个社会学的结论,丈夫容易在妻子怀孕期间出轨。当时王某某的妻子刚刚生下小孩,王某某的行为应当被谴责,但其行为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
办案人员对于将黑手伸向未成年人的行为的憎恨,使得办案人员不相信王某某的辩解,认为那是狡辩,于是基于内心的正义感对笔录做了手脚,于是王某某被构陷。
作为律师,遇到这样的案件,必须在第一时间争取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同情,并给予检察人员客观的证据线索,使得检察人员能够根据客观证据进行审查,从而得出公正的结论。在言词证据极为重要的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便成为证据审查最客观的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这个时候便成为犯罪嫌疑人最强的法律盾牌。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