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研究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也是对黑恶势力实现“打财断血”的关键之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但由于涉黑财产来源多元化、形态多样化、犯罪分子有意“洗白”化、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与涉黑财产混同,以及涉案财物规模大等特殊性,涉黑财物处置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笔者作为律师参与过多起涉黑案件的办理,本文将从辩护人的角度出发,结合涉黑财物处置的现状,浅议涉黑财物处置的应对出路。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
处置的现状与困局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企业化与产权保护的纠缠
纵观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诸见报端各地侦破的涉黑犯罪,大部分都是以企业的形式出现在市场经济的平台。企业具有组织性、经济性、营利性与独立性等特征,当企业做大做强后,会在某个行业或领域范围内形成垄断地位,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界限就难以把握。涉黑组织的发展历程一般都是要经历低级的松散型组织,早期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一定的积累财产后,会成立企业等高级的严密结构型组织,此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现了以企业合法外衣的社会化。通过企业的市场经济平台,更多涉足合法领域或者与第三人、其他合法公司合作来谋取经济利益。在处理此类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因涉黑财物与合法财产是混同的,部分涉黑财物还存在第三人合法权利主张的竞合问题,如果对涉黑财物实施“一刀切”,不仅出现打击范围扩大化的局面,还面临着产权如何保护的问题。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2017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严禁干预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201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强调“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制度的政策背景下,扫黑除恶斗争中,充分重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实践中,也出现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被纠正的案件,最有名的为辽宁省“袁诚家案”,2017年被纠正了涉黑财物处置不合法,获赔了6.79亿元国家赔偿。因此,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趋势与产权保护现实的纠缠加大了涉黑财物处置的复杂性。
(二)涉黑财物处置混乱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重定罪轻财产的问题,侦查机关往往重视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调取,忽视涉案财物相关证据;司法机关更注重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忽视涉案财物处理,这就导致涉案财物处置混乱,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等问题突出。虽然近些年关于涉案财物处置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相继出台,但落到实处还有待时日。司法机关在庭审过程中仍还是重刑事责任认定轻民事责任审理,在裁判文书关于涉案财物认定和处置结果较为简洁,一般在判决文书主文中仅作出“没收个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等概括性的判决,至于哪些涉案财物属于个人财产,哪些涉案财物不能予以追缴,主文没有明确。这一混乱现状在涉黑犯罪财物处置中尤为突出,基本上都是“一刀切”。笔者曾办理某一涉黑案件,法院在庭审时未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性质、合法非法、个人还是组织所有进行审判,在判决认定当事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就在判决书中写明将其拥有的财产予以没收和追缴。这一司法认定直接导致了涉黑财物处置不当,不仅损害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司法公信力,让普通大众无法在本案当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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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
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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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视涉黑财物权属调查,强化涉黑财物证据标准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规定了“全面收集证据”的要求,因此在此前提下,侦查机关可以在调查犯罪事实的同时,协同住建、税务、工商等部门综合调查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情况,对于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审查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做到“一财产一对应”,强化涉黑财物的认定标准,注意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涉黑相关公司。黑社会性质组织会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开办公司,也会为了违法犯罪开办公司,也会利用违法所得成立、投资、参股相关企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涉黑相关公司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一个平台,是它们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和发展壮大经济实力的一种手段,二者并不等同,不能简单地认为开办企业最初的资金是违法所得,就认为合法经营后获得的所有财产都是违法所得。在企业的资产中,要区分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孳息、企业经营所得,甄别企业股权收益和企业经营收益。注意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涉黑相关公司。对于在案证据材料较难证明属于涉黑财物的情况,应对按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三日内予以返还,实现产权依法保护。
(二)加强涉黑财物庭审的实质化
在司法实践中,庭审重点基本围绕着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展开,在法庭调查环节,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在查明犯罪事实时可能会有所涉及,但对其他涉案财物基本上不进行专门调查,有时只是例行宣读一下查扣物品清单及相关权属,关于其是否与犯罪有关、是否归属于他人则没有查明。因此有学者建议“在庭审中应当将犯罪资产的处置纳入庭审内容,允许控辩双方对被扣财产的性质,查封、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等进行调查、讯问、举证及辩论,最后由合议庭评议后统一作出裁定”。
(三)事后救济程序的及时跟进
对于参加案件审理的诉讼参与人,如果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可就财物处理部分享有上诉权或请求检察院抗诉权。对于未能参与诉讼程序的案外利害关系人,则可以在案件执行程序中对涉案财物主张实体权利,由法院执行部门作为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对审查裁定不服,案外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正如前文案例所述,如果刑事裁判文书主文对于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表述较为粗糙或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则直接导致难以执行或无法作出正确的异议审查结果。涉及赃款赃物认定问题的,由刑事审判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如果涉案财产未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赃款赃物,可以先由刑事审判部门裁定补正,无法补正的,再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我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财产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自由权、平等权和人格尊严的物质保障。对涉黑财物的处理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财产权利,也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以及司法公信力的维护。当前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肩负着完善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机制,着眼打深打透,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的使命,同时,也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正当程序处置涉案财物,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有必要将各类法律、政策性规范文件细化为具体的办案指南,进一步规范办案方式,确保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物处置始终在法治轨道上稳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