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食品安全要解决法律自身问题

时间:2019-08-30

维护食品安全要解决法律自身问题
 宿迁有毒有害食品罪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已有两年,但食品安全问题仍层出不穷。笔者认为,维护食品安全,我国法律有三个问题亟待解决。 
    要从“坏人”角度考量立法规定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提出一个著名的“坏人理论”,即“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关心的法律知识能使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则总是在比较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的状态中去寻找他行为的理由——而不论这种理由是在法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由于传统文化中“人性本善”思想的影响,我国立法很多时候是站在一个好人的角度考虑的。食品安全法对企业的一些行为进行了规制和约束,但对这些规定并未进行细化,对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定也不够明确,使得这些良好的法律制度法律约束力不够,不能起到应有的预防作用。比如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理念之上,主要寄希望于企业的主动召回,政府的监督也是不够全面的,对召回产品的处理并未进行必要的监督,使得该制度流于形式。 
    需加大惩罚力度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惩罚力度不够,使得他们从中有利可图。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的权利。“十倍赔偿”制度脱胎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外国的惩罚性赔偿的威力是非常大的,如在德国,亨特格尔公司曾被查出其生产的孕产妇奶粉和婴儿豆奶粉中含有“坂歧氏肠杆菌”,结果向消费者支付高达1000万欧元的赔偿金……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各地已多次涌现通过“十倍赔偿”规定成功索赔的案例,但金额都比较小,很少有数千元、上万元的,根本达不到立法者所预想的让违法者疼痛的地步。 
    我国的“十倍赔偿”制度一方面规定得很宽松,另一方面又显得很刚性。说它宽松,主要表现在不论生产者的主观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危害后果是轻微还是严重,都可适用该规定。说它刚性则表现为,只要出现了制假售假的情况,无论生产经营者的动机怎样、财力如何、规模大小、责任多少,也不管消费者的受伤状况、危害程度、求偿成本、境况遭遇,一律是“十倍赔偿”。这样也许可以防止司法专断,但这也是不公正的,甚至可能鼓励人们选择危害更大的手段。笔者认为,要使“十倍赔偿”制度落到实处,首先应该明确它的适用条件,不能笼统规定。“十倍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就应发挥它的“惩罚”功能,加大赔偿的数额以起到警醒和惩戒效果。只有经营者主观上故意,且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程度才可能对其适用,同时应加大赔偿力度,十倍赔偿不应是上限,而应该是一个下限。其次,要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根据行为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不同的社会影响,以及企业的不同财力状况,判处被告承担不同程度的赔偿。 
    加强激励制度的设计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设计中缺少激励机制,更多的是侧重于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某些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中隐含着一些鼓励食品生产者采用食品安全技术来生产安全食品的制度激励,但支持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对农户和企业的激励是政府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普遍实行激励制度来引导农户和企业进行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如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等,从而不仅保护了环境,而且更有利于食品安全。激励制度的设计应体现出赏罚分明的原则,这样才有利于建立公平的秩序,对于那些信誉好的商家,政府应实行奖励,从而鼓励它进行安全健康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