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判的更重吗?

时间:2021-03-25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2021年3月1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判的更重吗
2021年3月1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判的更重吗?”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回答起来需要对《刑法》的适用有深入的理解。结合《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作如下探讨、分析,贻笑大方。
现行《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176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注: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在回答本文提出问题之前,先详细对比一下,《刑法》修正前后的变化,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1)取消对罚金数额的限制,不再限定于人民币50万元这一罚金的上限。
(2)增加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情节”的处罚,不再限定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增加规定,明确“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三个方面的修改,一般会被人理解为2021年3月1日之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要更重了。这样的认识有相对充分的理由,毕竟刑期提高,罚金数额也不再受50万元的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几十亿、几百亿,甚至上千亿,不想还也无力还,最终判八、九年,罚金四、五十万,数十万被害人不服,这是什么法律!
可以确定的是,3月1日之后上述那种奇怪的现象将不复存在。因此,从这个角度看,3月1日之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更重,这符合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现实需求。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令无数投资参与人血本无归、四处奔走,甚至家破人亡。
不是说网贷平台都已经“清零”了吗?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谈到,P2P平台已全部“清零”。清零的核心是指公司清零,业务停止运营,无新增。平台的“清零”不等于已经全部还本。至今没有拿到本金的,大有人在,随便到网上搜索一下,各种投资人的债委会、维权组“声嘶力竭”的呼吁、绞尽脑汁的维权,举步维艰。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打击力度,也不难理解,毕竟刑罚的轻重,必须要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大是小。
值得说明的是:立法者为了能够推动、促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在《刑法》第176条设计了第三款,而且明确了是可以减轻处罚。这一条件对有能力且愿意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来讲,是有一定的吸引力的,毕竟刑法对减轻处罚的规定是极为慎重的。从这个角度看,对一些人来讲,2021年3月1日之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更轻了。
事实上,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后,哪怕退1元钱出来,也属于可能“减少损害结果发生”,退1元、100元、100万元、1亿……等,都可以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然而,如何判断“退赃退赔”的积极性呢?举个例子来讲,实际获得经济利益100万元,退10万元算积极,还是退90万元算积极?那退50万元、60万元呢?这里还要考虑这100万元还在不在账上:如果100万元都在,退90万元;相对,100万元已经不在,而多方筹借而极力退20万元,不能说前者一定比后者积极吧。所以,退到什么程度算积极退赃退赔,有待将来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司法机关很难识别出来表面很积极实际却不积极,或者表现不积极实际很积极(这种情况较少),所以时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往往复杂问题简单化,直接以实际拿出的钱数作为判断的标准和依据。这样认定起来简单一些,但无疑会伤害到一些愿意积极退却无力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类似情况,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履行罚金刑以求减刑的案件中,也时常存在。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起草司法解释时给予更多的关注。
最后一个问题,对现在已经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或者已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而判决下达将在2021年3月1日之后,这种也一律应当重判吗?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值得注意的是3月1日之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内容就是“本法”的一部分,属于“本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新设罪名,而是原有罪名,即修正案出台之后,这种行为也是犯罪,即“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所以应当是按照当时的法律定罪量刑,这就是刑法理论通常所说的“从旧”。那么,其后的但书条款如何理解呢?所谓的本法不认为是犯罪,即原来规定要纳入刑法打击,后来刑法不再打击,这种情况较少见。
那么,什么又是处刑较轻呢?如前所述,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后退赃退赔,“本法“也属于处刑较轻。事实上,也就是一句话:哪个轻用哪个!这样便容易理解。
综上所述,3月1日之后,不会出现那种现在可以判三、四年,最后却被判十几年,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的现实意义也就在于此。当然,3月1日之后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便不会如此轻松,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有从严打击的宏观趋势,这个必须要有一个准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