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不等于共同犯罪
首先明确观点
一个案件事实,总是有多重属性。比如可能违反行政法规、违反刑法、侵害他人利益(侵权)等,以不同的法律规范指导归纳就得出不同的结论,犯罪是最严苛的处罚,公权力的介入,国家强制力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规章也是社会管理秩序的目的进行;民法主要是私权益的救济。
比如不符合诈骗罪成立条件的行为,当然可能属于民事欺诈。只是刑法学仅需要讨论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而不需要讨论什么是民事欺诈,因为后者不是刑法学的研究范围。如果认为只要某种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就不得再适用刑法,那么刑法必然成为一纸空文。
在刑事民事交叉案件中,一定要分开思考,按照各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各自责任,切忌用刑法罪犯理论来代替民法责任承担。也切勿认为违法行政法规、民法强制性规定就当然入罪。
在刑法里和民法交叉的案件中,共同犯罪肯定是共同侵权,但是共同侵权不一定就是共同犯罪。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共罪理论经过发展,现在主要是有共同故意说,共同行为说,部分共同行为说等不同观点,但是共同犯罪理论的主观方面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观方面肯定要故意,不含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结合。
民法中侵权中共同侵权,主要有
主要是指(一)共同加害行为。在主观上主要分为
1、共同故意
2、共同过失
3、两者结合
(二)共同危险行为
(三)教唆帮助共同侵权
实施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人为复数,两人以上。
二、主观过错具有共同性或共同关联性。
三、损害具有同一性。
四、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问题:
1、一人公司犯罪和责任承担的区别。比如单位犯罪了,一人公司出现财务混同,这时候单位和个人都是民事责任主体。
2、雇工、雇主责任承担与犯罪承担区别。(区分在于是否具有独立性)。比如,环境污染罪,具体工作人员,比如部门负责人、积极参与者,首先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果不是共同侵权。具体按照工作要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但是责任者应当是公司、企业,而非具体实施人员。
3、加工承揽关系中,责任承担问题。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只承担自己责任,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4、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