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当事人辩护无罪

时间:2021-08-02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当事人辩护无罪
 
 
 
【基本案情】
起诉意见书指控:叶某作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即与韩某(公司总经理)密谋办理伪造的公证书用以撤销购房者与房地产公司网签的购房合同,以达到销售房源、回笼资金的目的。韩某遂令钱某伪造公证书用于撤销网签合同。钱某、胡某商量后,胡某向他人购得伪造的某公证处公证书4份,胡某持伪造的公证书前往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在部分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撤销了他们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购房合同,所撤合同涉及商品房一百余套。尔后,房地产公司将房源重新销售,所得房款为叶某个人使用。该案致使部分购房者利益遭受损害。
【争议焦点】
本案指控叶某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辩护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在阅卷中发现,卷宗中主要以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认定叶某涉嫌犯罪,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质证中发现关键证据在证据能力、证明力方面存在问题,分析认为,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辩护人即以此为辩护要点进行无罪辩护。
(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叶某在主观上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的故意
叶某本人的多次供述中,均陈述其放权让韩某去处理该事,其并不参与该事处理,房款的事情均由韩某管理,自己本身也不懂解除网签怎么解,解除网签不需要经过其本人同意。且叶某上述陈述得到韩某的印证。
(二)客观上无法证实叶某有共谋、参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第一,孤证不能定案,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采信相互印证的证据。但本案中,认定叶某与他人共谋伪造公证书的事实,仅有韩某一人陈述,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该陈述。
且通过审查韩某的陈述,其自身陈述存在前后相互矛盾之处,同时,韩某与叶某之间存在消极关系,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在诉讼过程中可能设法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而做出对叶某不利的虚假陈述。
第二,传来证据有证明力的,具有一定可信度,但是,仅有传来证据不足以认定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钱某陈述中表示,韩某对其说,叶某要求他们把假公证书做出来,把网签撤掉。由此陈述来看,关于叶某是否授意他人去办假公证书一事,钱某仅是从韩某处听说,并非叶某亲自对其安排交代,其供述系传来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下应谨慎认定,但钱某证言直接证实了其去伪造公证书系受韩某指使。
第三,根据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陈述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中,胡某的证言中推测,伪造行为是叶某安排的,但证人应当以亲身感知的认知作证,也就是他只能就他看到、听到、闻到、尝到、感觉到的事物原貌进行作证,不应当以自己对事实的猜测、评论或者推断影响对事实的判断,其推测性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而不能采纳。
综上,通过对本案关键证言的审查质证,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指控叶某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且该罪系自然人犯罪,单位不构成此罪主体,叶某虽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对其公司下属员工所实施的非受其指使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应承担刑责。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在两次退查后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最终决定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