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认定

时间:2021-08-18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认定
案件详情
 
2018年9月4日,吴某向张某汇款40万元后,张某向吴某出具月息为2分的40万元借据一份。同月27日,张某又向吴某出具借到现金15万元的借据一份,并约定月息2分。吴某向张某汇款15万元后,张某即将该15万转给不认识的案外人李某,当日李某从银行支取现金15万元。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另查明,吴某在法院有多起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虚假诉讼风险等级为5级。
 
法律专家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吴某将款项汇入了张某的账户,吴某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支持原告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放贷行为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应当驳回其起诉,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理由如下:
案涉15万的借条,张某抗辩系按吴某的要求制造资金虚假给付的事实,款项经吴某转至张某、张某再应吴某的要求转至案外人,后由案外人取现后归还吴某;且案外人证实其与吴某有多次制造资金虚假给付的行为。
从双方的借贷交易习惯来看,张某向吴某借款40万元,每月均按约付息。而对15万元借款,吴某从未主张过利息,张某也从未付息,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由此可见案涉15万元并非实际出借。
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着大量的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的行为,如放贷人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或放贷人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但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款项以现金交付的假象,亦或放贷人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又迫使借款人将款项交付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而借款人与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并无债权债务关系等,这些行为均是“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本案原告吴某系疑似职业放贷人,虚假诉讼风险等级高,存在制造虚假的给付事实,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