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具结与刑事辩护相关问题思考

时间:2021-11-30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认罪具结与刑事辩护相关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启我国刑事诉讼第四范式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以来,笔者的态度是抵制的。在实践中,这个制度推行得太快了,一度有的地方认罪具结率高达95%以上,在认罪具结适用所有刑期情况下(含死刑),这么高的适用率是非常惊人的。目前全国平均适用率仍在85%以上。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实务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适用问题仍争议不断,没能形成统一认识。2020年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判决引发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不加刑原则及检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热议尚未消退。法律层面,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认罪认罚案件在法律适用层面仍有待完善,尤其是对实践中就达成认罪具结后反悔及达成具结后律师是否可以无罪辩护等实践中特别关切问题缺乏规则指引。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快步推进态势,引发学界关注。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在第三范式(对抗式诉讼)尚未充分发育情况下,进入到刑事诉讼第四范式(所谓第四范式是相比较于弹劾式诉讼模式、纠问式诉讼模式、审问式对抗式诉讼模式三个模式逐步发展而来)。[1] 2020年龙宗智教授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控辩平衡》一文中,提出警惕协商性司法异变为压制性司法,控辩平衡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2]无论是大陆法系的量刑协商,还是英美流行的诉辩交易,前提条件之一是控辩能够在一定层面平等武装及对话。协商性司法的出现,往往意味着法律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尤其是私权保障、程序公正等价值理念已深入人心,国家层面对公正与效率价值之间寻求的一种平衡与妥协。有学者认为,先有程序正义,后有协商司法。但在我国,程序正义价值理念建设尚未完成,势必妨碍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3]在重实体轻程序司法理念顽固存在,以及检察院控诉权一方独大情况下,控辩双方很难进行平等协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要求的被告人自愿、明知、明智三性难以获得实质保障。换句话说,只有在对抗式诉讼发展到一定程度,如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能够通过法庭审理得以施展并获得法律充分保障情况下,控辩才有条件平等协商。理念层面,只有当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被重视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有发挥的空间。上述司法理念及实践中的控辩平衡,仍有待加强。目前而言,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才迈出了一小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在控辩对抗还没有发展充分情况下跨进到协商性司法,势必造成了被告方的弱势地位——毕竟协商谈判的资本尚未通过庭审实质化积累完成。在对抗能够充分发挥的情况下,辩护方才能使法庭及控方认识到案件存在的问题——指控犯罪并不那么容易,比如证据的收集程序违法带来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带来证言的不确定性等情形。庭审实质化背景下,随着人证调查的深入,检察院将面临着案件事实的不确定性增强,罪与非罪争议加大等风险。而法官也面临疑难复杂案件更难作出判决的情况。此时,法检两方才会在认罪协商中更加重视辩护方的意见。反观目前我国庭审实质化发展程度尚属初级阶段,仅证人出庭率一项指标,就可以明了。试问有多少刑事案件有证人出庭,又有多少申请法院会同意?从控辩对抗的发展尚未达至控辩平衡的视角看,认罪认罚从宽的高比例适用存在冒进无疑。在缺乏辩护力量与控诉相抗衡、势均力敌的情况下,自然无法获得平等谈判的砝码。
二、如何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好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认罪认罚从宽已经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作为辩护律师,难免对该新生制度心存疑虑,有怨言,甚至有批判,但仍得去适应它,并运用好当下的规范及原理,充分实现有效辩护,将案件办理出好的效果。关于如何利用规则守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三个方面看法:
一是应当认识到法检律意见不一短期内不可避免。现实中,不同的检察官和法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不同的认识,在理解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有案件中,辩护人已经见证了认罪认罚具结,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律师发现从证据视角该案完全可以进行无罪辩护。此时怎么办?实践种有一种应对方式是:原先在具结书上签字的律师不出庭,由另一位没有签过字的律师出庭做无罪辩护。如此既符合法律共同体之间的诚信要求,也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益。但这个策略现在越来越行不通了。现在的法庭有些法官不认同这一做法。近期的案件中笔者发现,有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同律师的无罪辩护?询问律师是否有和当事人沟通过要做无罪辩护?即使出庭的律师没有在具结书上签字,当庭也要表达清楚是否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从法官视角来说,如果被告人当庭说认同律师做无罪辩护,意味着被告人对定罪量刑实质是不认同的,是不自愿的,有更轻刑期的祈求。如果法官追问被告人和辩护人,庭审就会陷入很尴尬的状态。从法理上论,法官可以建议控辩双方重新达成认罪认罚协议。但是也有高水平的法官不会过于纠结这个问题,会从认罪具结形成时被告人的心态,以及被告人目前是否对整个案件认罪并愿意接受法院判决作为考虑的重点,而不是把焦点放在被告人与辩护人观点是否一致上。因为认罪认罚具结的刑事案件仍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法官仍要对案件最终裁判负责,辩护律师提供无罪视角,将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进行剖析,对于法官正确裁判案件是有帮助的。所以高明的法官就不会抓着辩方是否就认罪认罚表示一致不放。
二是应当慎重选择认罪具结,一旦具结一以贯之。刑事辩护的本质是对抗。对抗力越强,谈判砝码越足,才会有好的谈判效果。笔者认为在办理案件中,辩护律师一定要判断精准,定罪有问题的案件,无罪明显的案件,就不用去谈判量刑(除非以不起诉为条件),不必做认罪认罚具结。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谈判空间是有限的,真正无罪案件需要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坚持,辩护律师要和当事人充分沟通,分析案件事实及证据构成、法律适用、司法政策环境等可能的影响因素,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指控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由其自由决定是否做认罪具结,才会获得好的辩护效果。笔者曾经有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协商认罪认罚,多次沟通后仍因为刑期问题没谈拢,案件移送法院。在庭前会议中笔者提出十多项申请,法官认为这个案件很麻烦很棘手。正式开庭开了一整天,在律师提出的无罪相关质证意见且有理有据情况下,眼看着案件庭审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法官建议控辩双方进一步协商认罪认罚事宜。在辩护方做让步达成认罪认罚具结后,辩护律师放弃了详细无罪辩护方案,在庭上只是简要发表辩护意见,但是最终法官判决结果超出具结书量刑最高幅度的刑期。这个情况令人无语。达不成认罪认罚具结的案件就应该正常审判,贯彻庭审实质化。法官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诉求,并在法庭实质审理已经进行了一部分的情况下,进一步建议控辩双方进行认罪具结,但又判决超过具结最高幅度刑,难免给人不公正的联想,毕竟辩护方已经放弃了无罪的抗辩。幸好该案件二审获得公正改判。实践中不乏部分法官对认罪认罚理解不到位。认罪认罚的价值追求是节约司法资源,国家在打击犯罪方面减少资源的浪费,相对的被告人的刑期也低一点,双方获利。但是无条件地,任何案件无论复杂难易都追求适用认罪认罚,难免会带来很多问题。
对刑辩律师而言,抉择非常重要。无论如何抉择,结果都需要当事人来承担。笔者建议可以通过认罪协商并获优惠的,坚决谈妥,程序简化,节约司法资源获得量刑轻缓;疑难复杂案件,无法谈出理想效果的,需要通过庭审实质化带来量刑优惠空间的,不必追求协商。但无论做何选择,一以贯之为宜。
三是提升法律人执业技能,坚守法律人职业伦理是关键。此处的法律人执业技能及职业伦理,包括律师与检察官的执业技能及职业伦理。细化为主要指律师如何忠诚于当事人并提供有效辩护,及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笔者认为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单案件进行认罪认罚具结存在合理性,但是复杂的、刑期较高的案件,进行认罪认罚具结非常考验辩护律师的职业技能,存在较高的难度。就检察官而言,由于检察官的法律认知、经验都不一样。有时检察官的意愿是给出公平的量刑意见,但他的水准达不到,仍无法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更重要的是,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理念在实践中尚未很好的树立。若检察官都是很客观的,对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因素都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能走下去。但现实是由于考核指标的存在,检察官往往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打击犯罪的考虑远超过客观义务。笔者遇到过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交了很多意见和证据,检察官移送案件到法院时没有将律师提供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一并移送。除了客观义务外,检察官的法律专业水平也很重要。遇到法律专业水准与法律认知水平低的检察官,协商谈判相对要困难些。从辩护律师视角,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制度写进法律,律师要适应,要学会应对。笔者认为,刑期低的,能精准判断的简单案件,可以协商谈判,争取刑期从宽并做认罪认罚具结;其他复杂疑难重罪案件应当慎重开展。而就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无罪辩护失败,意味着表面上的认罪从宽幅度就失去了,而无罪辩护成功的概率又非常低(仅万分之四左右),所以辩护律师要慎重考虑无罪辩护。此外,辩护律师应当把战场提前,做好审前辩护,毕竟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率百倍高于法院判决无罪。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面临考验。之前很多律师不会办刑事案件,怕在法庭出丑,不敢出庭,近期发现这些律师也会出现在法庭上,因为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了,律师在法庭上随便说几句话案件就结束了,体现不出律师刑事辩护水平的高低。所以认罪量刑协商谈判对律师两个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是刑辩技能要很高,能够充分挖掘谈判的筹码。另是职业伦理的把守,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否则很容易损害当事人利益(当事人被“卖掉”都不知道)。如,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说,检察官已经给我很大的面子了,刑期帮你减到最低了,你就认了,签了认罪具结书吧。回过头来,检察官对当事人说,你的辩护律师很难缠,我已经给他很大面子,给你刑期减到最低了,你就签了认罪具结书吧。如果检察官与辩护律师拍拍脑袋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图省事,很容易就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毕竟达成认罪具结与无罪辩护在时间投入上何止十倍之差。
三、如今刑事辩护面临窘境,刑辩律师需要坚定
刚才讲了几个层面,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律师的职业伦理及执业技能,如果这几方面没有加强的话,认罪认罚具结是无法良性进行的,刑事辩护是没有前途的。
笔者对刑事辩护的现状有种悲观、无奈的心态。刑事辩护的公益输出的路走的很快,关于法律援助在约十年之前,在浙江省内超过法律规定给三年以上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规定是无期以上法定法律援助),笔者是持反对意见的,当时被批判思想不正确。如果案件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且法律援助要求提供高服务,相对而言聘请律师的人必然减少(可聘可不聘的会选择不聘)。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毕竟报酬有限且不变(不因办案效果与办案时间投入发生变化),未必能用心投入,更多的是应付,长此久往,很难培养出好的刑辩律师。可能的情况是当事人要么选择法律援助律师,要么选择资深刑辩律师,而有志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年轻律师,将面临着困境,很难有机会脱引而出。笔者不反对扩大法律援助,但是应当与辩护律师队伍的发展相匹配,任何冒进都会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同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也应当稳步前行。如今的刑事辩护处在很尴尬的境地,这边认罪认罚还没讨论清楚,那边刑事合规又火爆出场。关于刑事合规的规定不断出台,相关论坛、期刊文章纷至沓来,而刑事合规实质上属于非诉业务,不是传统的刑事辩护(或者说仅是刑事辩护中涉及到单位犯罪时考虑的一个环节)。
总体来说,无理哪种司法环境下,刑事辩护均是不可或缺的。而未来对刑事辩护律师会有更高的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每个有志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应当致力于提升执业技能并坚守职业伦理,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才能获得更多地尊重及社会认同。回过头来,认罪认罚的发展一定要在对抗的基础上,如果律师技不如人,太软弱了,无法守护好当事人利益,一不小心就可能把当事人给“出卖了”。刑辩律师需要警惕,更需要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