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至2月底,被告人黄某在无供货能力的情况下,谎称有医用口罩、红外线体温枪货源,骗取肖某、谢某、郑某等人钱财,截至案发共计人民币50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思路
黄某家人委托本所律师作为黄某的辩护人,经阅卷和会见,辩护人认为本案分为定罪之间和量刑之辩。
关于定罪之辩,经检索全国法院类案判决发现,大部分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少部分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同时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第26条规定,假借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本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做改变定性的辩护,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极小,在征询黄某意见后,辩护人建议黄某认罪。
关于量刑之辩,辩护人经阅卷和会见发现,黄某向其中一名被害人实际发货2400只一次性口罩(俗称民用口罩),每只价值1.3元,合计3120元,而且该2400只口罩已被部分使用,未用部分也没有退还,故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错误,实际金额应为503000元-3120元=499880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黄某涉嫌诈骗的金额未满50万元,应在十年以下量刑。
根据黄某家人的意愿和能力,辩护人指导其家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部分被害人赔偿部分损失或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以求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审判结果
1、一审法院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2400只口罩价值3120元,应从黄某诈骗金额中扣除,本案不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同时鉴于黄某有坦白情节,其家人代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尚未追缴的账款责令黄某退赔。
2、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2400只一次性口罩价值312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将3120元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适当,请求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发货的2400只一次性口罩虽不符合医用口罩的约定,但仍具有口罩应有的市场流通属性和使用价值,可以弥补被害人部分损失,且收货人实际上也已经使用了部分口罩。原审判决根据2400只一次性普通口罩的实际价值从犯罪金额中扣除,最终认定黄某诈骗数额巨大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小结
1、根据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地方法院针对个案的审理指南,通过类案检索,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建议当事人认罪,避免无效辩护。
2、在案件定性无法改变的基础上,要努力做好量刑辩护,狠抓案件细节,寻找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证据和线索,从法、理、情各角度为当事人争取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