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1100多万元!虚开增值税款,“胆大”会

时间:2019-09-03

涉案金额1100多万元!虚开增值税款,“胆大”会计被提起公诉
宿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近日,兴宾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虚开增值税款1100多万元的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
兴宾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6月15日至2011年9月10日担任来宾市展宏电脑制衣有限公司、来宾市嘉荣电脑针织有限公司、来宾市汛兴电脑针织有限公司、来宾市广利电脑制衣有限公司的主管会计期间,在没有真实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张某在周某洪(已判刑)的授意下,指使上述四家公司的财务人员、文员周某涓(另案处理)、赵某云(另案处理)等人虚构填写四家公司的原材料入库单、出库单、产成品出货单等凭证,以及所谓的“供货方”的原材料发货单。在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张某作为上述四家公司的主管会计,在周某洪的指使下使用上述四家公司的名称虚开了6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11969901.19元。案发后,张某外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后迫于心理压力于2018年5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兴宾区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虚构生产经营业务,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上述4家企业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