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1号
(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口 李洪江
一、问题的提出
缓刑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缓刑制度,既能很好地体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又能体现对具备宽恕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宽大,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体现。
不过,由于缓刑制度自身的特点,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湖南某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一起撤销缓刑的案件时就遇到了困难。该县法院就某个刑事案件审理后,对被告人判处了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重新犯罪,县法院依法撤销缓刑,也就新罪作出了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的刑罚。由于犯罪分子在前罪被宣告缓刑前曾被羁押过,在具体操作上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犯罪分子在前罪被宣告缓刑前曾被羁押的十一个多月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二、争议的意见
关于这个问题,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前羁押的时间不应折抵在决定执行的五年刑期内,理由是前罪因宣告缓刑,使宣告缓刑前被羁押的时问折抵刑期失去了任何意义,而且长期以来对类似情况,均未折抵在决定执行的实刑中。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折抵在决定执行的五年刑期内,理由是:1.对前罪宣告的缓刑已被撤销,要执行原判刑罚就要与新罪刑罚一并执行,因此前罪被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继续折抵刑期;2.有利于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如果其前罪被羁押的时间不折抵刑期,势必使犯罪分子多服刑近 1 年,损害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3.与刑法规定的折抵刑期的基本原则相符。
三、批复的理由
仔细分析一下,我们不难发现,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一个前提是犯罪分子是被宣告缓刑后由于再次犯罪需要撤销缓刑。假如犯罪分子只是正常判处了有期徒刑而没有被宣告缓刑,那么显然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四十七条,其在宣判前被羁押的时间自然能够折抵刑期,不会有任何争议。恰恰是由于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后又要撤销缓刑,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撤销缓刑时先前被羁押的时间是否同样可以折抵刑期又没有明确规定,才导致出现了前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20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能够折抵刑期。《批复》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一)符合刑法规定的刑期折抵的精神
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有关刑期折抵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没有被宣告缓刑的情形,同样也适用于撤销缓刑的情况。撤销缓刑后,不管是执行原判刑罚, 还是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新的刑罚,既然还是要执行有期徒刑,就应当依照刑法第四十七条有关刑期折抵的规定,对先前被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刑期。不能因为曾经宣告缓刑,就认为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失去意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中亦明确规定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至刑满之日止,表明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这个批复实际上是刑法有关刑期折抵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具体体现。
(三)有利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刑期折抵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因法定事由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其执行刑罚的事由与宣告前羁押的事由是同一犯罪事实, 如果不予折抵,意味着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将超出其法定应当承受的刑罚期限,势必损害罪犯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