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宿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
何伟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含经济合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与非诉讼业务。成功代理多起争...
本期对话:
一、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何伟律师答:该罪名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何伟律师答: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要素,我国刑法一直存在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阶层说的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基本属于大陆法系,采用三要件更符合当前犯罪论体系,其递进式组合条件有助于确定和研判犯罪与否的标准。犯罪构成的三要件说是指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就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1)犯罪构成该当性。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实质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2)违法性。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3)有责性。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从“该当性”来讲:(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2)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3)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4)直接或间接地发展下线人员,并以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5)采取引诱、胁迫的方式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符合上述“该当性”要素,即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何伟律师答:由于传销活动本质是一种层级性、金字塔式的诈骗活动,涉案人员多、等级复杂,传销组织中只有极少部分人员是受益者,其余绝大部分均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宣传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2)对“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架构、经营核算;(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其不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方面综合考虑。
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何伟律师答: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传销活动中各类主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何伟律师答:(1)关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是指倡导、发起、策划、组建传销组织的为首分子,在传销组织中处于核心地位,具体表现为创建组织,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层级,设计计酬规则、运营机制、发展成员等。传销活动的领导者,是指在传销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传销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以及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在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传销组织的运转、传销活动的开展起关键作用。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级层及人数的认定问题,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2)传销活动的一般参加者
一般参加者虽然也有拉人或发展下线的行为,但其拉人头对象限于亲友、同学、同事范围,其一般参加者本身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对传销活动一般参加者,如果一般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打击面过大,适当地采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整治和教育。
(3)传销组织的中层人员
除了组织者、领导者和一般参加者之外,在传销组织中,还有处于中间层级的人员。对于中层人员,应否定罪处罚,存在分歧意见。因《刑法修正案(七)》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打击范围仅限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极少数人,是传销组织金字塔结构的顶层人物,中层人员不属于刑法打击对象。但是中层人员是传销组织的骨干分子,直接或间接推动传销组织膨胀发展和传销违法活动的开展,如果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工作,视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