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往往存在较难区分的情况,人民法院需要就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分析和区分,进一步甄别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甄某某与被害人穆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甄某某手持头灯回到自家院内后发现被害人穆某某坐在院内菜园旁,被告人甄某某因穆某某未做晚饭指骂穆某某,双方发生争执,进而穆某某手持菜刀、甄某某手提头灯互相殴打和格挡,过程中穆某某挥舞菜刀砍伤甄某某左手,被告人甄某某用头灯两次抡打穆某某头部致其受伤,并蹬踏穆某某一脚。穆某某倒地后被告人甄某某联系其侄子等人驾车将穆某某送往彭阳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又送往固原市人民医院救治,2020年9月3日22时55分,被害人穆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穆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其左额面部、额顶部偏右侧、右颞部等部位检见散在皮肤擦挫伤,右眉弓外上方检见皮下出血、皮肤裂伤(已缝合),左臀部内后侧、右肩峰检见皮下出血,根据上述损伤分布位置及损伤形态,分析认为至少由两次以上钝性外力形成。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甄某某自动到彭阳县公安局城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经鉴定,被告人甄某某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甄某某及其被害人穆某某的子女对被告人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被害人穆某某受伤后积极采取救治措施,无犯罪前科,被害人的子女对被告人的行为亦表示谅解。被害人穆某某存在过错,且固原市人民医院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过错,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甄某某判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宁0425刑初1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8年3月4日止。)
二、作案工具头灯1个,依法予以没收;移送在案的菜刀1把,作为物证保存备查。
宣判后,被告人甄姬银上诉后提出撤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甄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时使用头灯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甄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穆某某被送医抢救过程中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可以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鉴定意见明确被害人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与被告人甄某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至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属于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余的合理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甄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与被害人穆某某的子女对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在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作案工具头灯1个,依法予以没收,移送在案的菜刀1把,作为物证保存备查。
案例评析
一、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相似点及共同点
首先二罪都被归结在侵害人身权利类犯罪章节内,二罪侵害的都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但要注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同时二罪主观上都为故意犯罪。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主要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不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目的仍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故意杀人的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致他人死亡。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攻击部位不同,故意杀人的行为人所攻击部位一般为头部、胸部等容易致人死亡的部位。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不存在极强的部位针对性,四肢、肩部、背部、面部皆可成为其击打的部位。
2.攻击次数不同,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打击的次数较多且无节制。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打击一般次数较少且有节制。
3.救助态度不同,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因为主观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一般不存在实施犯罪后又积极实施救助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存在实施犯罪后又积极实施救助的行为。
4.是否持械及持械的危险性不同,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一般会持危险性较高的器械,如刀具、钢管、枪械等。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情况下不持械或所持器械危险性较小,如棍棒等。同时要注意区分行为人的预谋性高低,如果为有预谋性的犯罪,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一般会有针对的选取危险性较高的器械。
5.仔细分析被告人供述和伤情鉴定,被告人供述对查明主观目的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根据其供述结合犯罪事实进行对比,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伤情鉴定能够反映出攻击部位、攻击次数、所持器械、伤情成因等,结合其他证据可以为判断行为人主观目的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