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让犯罪嫌疑人在证据面前认罪认罚

时间:2023-03-30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请让犯罪嫌疑人在证据面前认罪认罚
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定案基础,认罪认罚案件亦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认罪认罚替代侦查取证和审查认定,因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认罪认罚的适用前提,这点应当是所有办案人员必须遵守的“红线”。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卷后的第一个判断往往就是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若发现案件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作为辩护律师当然会第一时间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以阐明案件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合法等关键问题,毕竟这是决定当事人罪与非罪的“大是大非”问题。
然而司法实践却是残酷的,作为辩护律师提出证据方面的重大问题,检察官应当听取意见,但多数情况下也只是听取而已。在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这个问题上,控辩双方对于案件的理解多数时间背道而驰。检察官往往觉得证据足够,或者可以尝试闯关(即使不够也并无他法,拿不到更有利的证据,依旧要承担公诉职责),而辩护律师所挖掘的证据方面的重大缺陷或证据合法性存在的重大问题被经常性忽视,此后控辩双方便是鸡同鸭讲,各说各理。
各自说不通,又互不相让,如何打破诉讼僵局?这时让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协议就成了公诉的保障措施。控方会从证据战场转移到量刑战场,以较大幅度的量刑优惠作为诱饵,试图让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放弃证据“瑕疵”问题。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很高效的手段,毕竟犯罪嫌疑人真正关心的从来都是自己的量刑问题,而不是证据问题本身。在巨大的量刑优惠面前,很多犯罪嫌疑人便开始动心了;在量刑建议超高采纳率的现实面前,很多辩护律师也开始打退堂鼓进而妥协了。而认罪认罚协议成为了控方证据链条的一个万能补丁,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侦查取证和审查认定被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协议所替代了。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定罪,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规定,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处的“不起诉”决定,其性质应为存疑不起诉。
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一下,其实并不难理解为何很多嫌疑人会妥协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坚持无罪真的需要极高的勇气和韧性,称其为一场“豪赌”也并不为过。输的概率极高,且对于当事人而言输的成本无法接受,那么妥协也就成了唯一的选择。
虽理解,但很多时候笔者并不支持,因为在一些案件,认罪认罚协议的签署与否并没有较大意义,签署协议反而会将获得更好辩护结果的路彻底堵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