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宿迁年冬阳律师团专业办理该类案件
案情:原告甲与被告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9月立案受理,同年12月10日,法院根据原告甲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乙个人独资企业名下的设备,并要求乙进行妥善保管。查封后,乙明知设备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该查封的设备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丙。此后,乙一直逃避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
分歧意见:被告乙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还是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甲申请,依法作出查封设备的裁定已经生效,乙必须执行,而没有执行,并将此设备变卖,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活动,致使法院裁定不能执行,其行为构成该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乙的设备采取了保全措施。而乙在接到裁定书后,明知自己对设备丧失了全部或部分权利,仍擅自将其变卖给他人,致使该裁定无法执行,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该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客体要件来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正常执行活动。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放置在一定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随意使用和处分。隐藏、转移、买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保全或者其他限制处分权财产的行为,虽然最终会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但是该行为往往发生在诉讼保全程序中,而没有进入最终执行程序。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该行为一般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本案中乙在接到保全查封裁定后,依然将其查封设备变卖,显然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但是该行为仅仅发生诉讼保全程序中,并没有在执行阶段发生,更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从客观要件来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表现为隐藏、转移、买卖、故意毁损被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并不要求有隐藏、转移、买卖、故意毁损等行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此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对象则并不要求是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一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均可以构成该罪。乙在将查封设备变卖后,将出售后的货款隐匿,对于将来发生执行活动由于查封物的灭失而无法得到保障,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该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客观要件。
再次从主体要件来看,前罪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而后罪则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该罪主体,并不局限于案件的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
最后从主观要件来看,两罪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前罪要求具有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目的,而后罪不要求有特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