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和教育,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正在服刑的犯人提前释放的制度。通俗来讲就是被假释的犯人在社会上只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后,就认定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假释的适用对象:
假释的适用对象,有严格的限制,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才可以适用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具备适用假释条件后才可以适用假释。
假释的条件:
并非所有适用对象都可以被假释,只有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被假释。另外,根据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在服刑期间若有立功表现,被假释的几率较大,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假释的几率会成倍增加。
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不得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
假释并不是把犯罪人释放到社会上放任自流,假释是有考验期的。法律规定被假释的犯罪人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撤销其假释。有期徒刑的考验期时间是其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时间是10年,考验期限都是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律解读:
假释制度对于犯罪人来说有助于鼓励其在狱中服从监管、认真改造、遵守制度、真诚悔罪,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条件地提前释放有利于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更快地融入到社会生活;对社会来说,假释制度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减轻执行机关的压力和负担,促进全社会、犯罪人家属参与罪犯的改造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假释制度体现了刑法惩罚与教育并重的理念,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犯罪人在服刑期间应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生产技术学习;参加劳动,爱护公物,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以实际表现争取早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