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宿迁律师辩护
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能擅自处置吗?不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某某明知其公司财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仍然非法处置,致使福田法院执行工作严重受阻,最终因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收益转让合同引发纠纷
法院依法查封公司财产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签署《收益转让合同》,由于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投资收益,陈某遂将该公司诉至福田法院。
为避免某投资有限公司恶意转移公司财产,陈某向福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5年12月15日,福田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住所的现场物品(价值1076064元),包括一辆白色YAMAHA牌摩托车、一辆白色BMW牌摩托车、一辆橙色HONDA牌摩托车、一辆绿色KAWASAKI摩托车、一张桌球台、两台立式空调和一些办公设备,并在公司门口张贴了查封公告。
股东非法处置已查封财产
法院执行工作受阻
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郭某某未经福田法院同意,擅自将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进行变卖等处理。福田法院在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将该案涉嫌犯罪线索发函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4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2016年6月28日,陈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收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生效,法院判令某投资有限公司向陈某返还投资款及租金收益款共计755356元。因被查封财产已被非法处置,且该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判决一直未能得到执行。
恶意躲避公安抓捕
潜逃三年终被绳之以法
此时的郭某某因牵涉其他多个执行案件已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然而他却用各种违法手段恶意躲避公安抓捕及法院执行措施。
可无论他逃到天涯海角,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深圳某区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手段。本案被执行人郭某某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对法院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变卖,导致生效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有力震慑了心存侥幸、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也使那些无视法律、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彰显了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效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面前,司法权威不容践踏,切勿抱存侥幸心理“任性”而为,否则触犯刑法,招致牢狱之灾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