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企经典案例:为江苏一民办中学校长非吸罪庭前辩护阻击成功!

时间:2019-11-19

    江苏检察官-守望正义的中国好人,请允许我这样一句不吝赞美的话开篇。  江苏民办私立中学校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富有正义情怀和法治信仰的精神,对案件谦抑,理性,谨慎,人性化态度对待处理,给人一种直观的感受!
    江苏一民办私立中学校长,因在学校发展过程中筹集建设资金等原因,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身陷囹圄。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案情和事实分析和预判,我认为该案追诉不符合刑法谦抑,理性,谨慎原则,与非吸罪的立法价值取向也相悖,无罪理由比较充分。张军检察长刚刚在北京大学发表了加强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重要讲话,令企业家欢欣鼓舞,也受社会普遍赞誉。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于企业家涉案,应当从社会效益角度考量算大账,不能算小帐,应当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证据裁判理念,在侦办时应当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按照谦抑,理性,人性化原则,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不但符合社会效益价值,也符合社会主义司法价值。鉴于中国民营企业具有高度的人治化色彩,企业家的命运和企业的命运是连在一起的,如果一个企业家倒下了,往往这个企业也会跟着倒下,对社会对杀伤力很大,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介入该案辩护的第三天,连夜写了约一万的法律意见书《保护民营企业,应当追求何种正义》提交给承办检察官,并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良好沟通,办案的女检察官很重视律师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当事人未批捕,一个有三千多名师生的明星中学校长重获自由。在此,我对办案检察官和检察院在办理涉民企案件时没有机械司法,而是遵循天理、国法、人情,富有正义情怀和法治信仰的理念和精神,并且尊重律师辩护权和法律意见的友善态度,表达了一个法律人最崇高的敬意。我感言:江苏检察官-守望正义的中国好人!
辩护观点:(根据当事人亲属和同事提供的公开材料得出观点)
一 ,筹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并非用于货币资本经营,没有扰乱金融秩序,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二 ,吸收的对象为股东和教师,并非公众,少数为股东和教师亲友,但社会关系特定,未达到公众程度,且该部分集资已偿还。
三 管委会等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曾经筹集公共建设资金,向单位内部人员甚至社会人员筹借资金还本付息,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有些公职人员自己或者亲友也参与集资,按照本案指控逻辑,是否也涉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
四 被害人和被告人是不能选择的,指控逻辑错误。该校长是股东,投资一百多万,非吸罪的被害人是出借人,该校长也是被害人,如果是被害人就不能做被告人,被害人和被告人是不能选择的,指控逻辑严重错误;另外,照此逻辑,除校长之外的其他股东自己借钱给自己所有的公司,自己花自己的钱,也构成犯罪?
五 张军检察长在北大讲话“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对法定代表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要从社会发展大局算大账,不能算小帐,张军检察长的话总该听吧
六 没有被害人报案,没有社会危害性,执法应对维护正义,维护大多数人利益,执法机关不能被蒙蔽成为讨债帮手,执法应当遵循天理,国法,人情。法律是人性的,有感情的,不是机械,教条的,带着感情办案,带着人性实现公平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另注:民办私立学校虽然法律上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但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企,其性质和功能与传统意义上的民企无根本性区别,兼有教育和经营双重功能,参照保护民企的政策和规则,应该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
 
回顾2019年刑辩成绩:
一、2019年1月,宿迁首例涉黑案二号人物藏某,涉黑罪名未起诉;
二、2019年3月,宿迁市某区管委会张某挪用公款无罪、贪污缓刑、
三、2019年3月,江苏某甲 律师虚假诉讼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捕,人被释放
四、2019年10月,江苏某乙律师虚假诉讼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捕,人被释放
五、2019年11月江苏某明星民营学校校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捕,人被释放
六、2019年9月赵某等六人寻衅滋事罪批捕,后经辩护六人全部取保
七、2019年6月,宿迁某房产公司董事长邱某高利转贷罪,免于刑事责任
八、2019年10月,褚某污染环境罪实报实销
九、2019年11月,张某强迫交易罪无罪辩护,三次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意见被采纳,人被释放
十、缓刑的有李某诈骗罪、陈某非法侵入住宅罪、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多起
十一、其他从轻、减轻的不计
   刑事辩护是为自由乃至生命辩护,应当运筹帷幄,把握全局,采取合理的战略战术,辩护重心应前移,应当在批捕阶段强力阻击,争取案件反转;如果越往后,审判阶段无罪辩护成功的难度越大。
 与高者为伍,与智者同行,方能赢得未来!虚心学习,提高辩护技艺,再接再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