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常年在杭州工作,胡女士则带着五岁的儿子居住在湖州,丈夫双休日会回来陪他们过周末。
但两个月前,胡女士接到了吴女士打来的一个电话,对方声称是自己丈夫的女朋友。刚接到这个电话时,胡女士本以为是诈骗电话,但也心生怀疑,当她去杭州看了后,瞬间心灰意冷。
原来丈夫早在一年前就认识了吴女士,当时吴女士并不知道自己的男朋友已经结婚。现在,吴女士怀孕已有8个多月,在家养胎时偶然间发现了男朋友早已结婚,并有妻子孩子,这才联系上了胡女士。
了解到吴女士并不知情,胡女士内心虽然生气,但也同情她和那个未出生的孩子。目前,吴女士已经与丈夫分手,决定生下孩子后独自抚养。而胡女士也已经提出了离婚,但丈夫却一直躲着她,不给她回复。
上周二,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邀请到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穆方平律师来96345接听市民来电。期间,胡女士打来电话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丈夫与吴女士是否属于重婚?
律师解读: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穆方平律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婚外生子不一定构成重婚,只有符合重婚罪条件才能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而重婚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一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果一方的婚姻关系消灭或不存在,则不能称之为重婚。
2、存在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包括一方通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情形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的情况。
3、主体必须有一方是有配偶的人。
4、主观上是故意为之,即明知有配偶仍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5、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持续生活。这种共同生活须是长期的、稳定的,若是短暂的、随时可以结束这种关系的同居,则不能认为是重婚。
因此,从胡女士描述的情况来看,暂时无法判断丈夫与吴女士的关系是否属于重婚,需要胡女士结合具体情况才能判断。
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因此,如果胡女士的丈夫确实满足以上条件构成了重婚罪,胡女士就有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