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XX,男,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曾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因涉嫌强奸,于2019年5月1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XX犯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连某某,被告人于XX及其辩护人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于XX系被害人连某某(女34周岁)前夫,二人于2018年6月离婚,于2019年4月正式分手。2019年5月12日2时,被告人于XX在前郭县某小区连某某家中,用床单捆绑连某某,强行与连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于XX被前郭县公安局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XX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于XX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告人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供认,辩解称,我没有强奸连某某,我与连某某发生性关系,连某某是自愿的。我把床单剪成一条一条的接到一起,是连某某跟我要死要活的,作我不让我睡觉,所以就是吓唬连某某。我没用剪完的床单捆绑连某某了,我在与连某某发生两性关系的时候,我没恐吓殴打连某某。
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于XX作无罪辩护,理由是
1.被告人于XX与被害人连某某关系特殊,发生所谓“强奸”当晚是受害人亲自将被告人带回自己家中居住,二人曾经是合法夫妻关系;
2.使用暴力手段不存在,不存在发生性行为时造成连某某腕部外伤,没有暴力手段进行“强奸”;
3.被害人证实与被告人认识后就没有间断过性生活,只有此次自己不同意;
4.发生所谓“强奸”案件,没有及时报案。自己庭审时自述是在四哥公司发生打斗,被“强奸”数个小时后才去报案,且当时报案案由是被打了,既然不想报案被强奸,只有确认是正常性行为而不是强奸。
综上,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和受害人反抗不明显的“强奸”案件和对“半推半就”式性行为,应结合双方平时关系、性行为发生的环境、事后双方的态度以及如何告发等事实、情节进行研判分析是否真正违背了妇女意志。本案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XX系被害人连某某(女34周岁)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二人办理了离婚,2019年4月正式分手。2019年5月11日晚10许,二人在其朋友张文力公司酒后被告人于XX坐连某某的车回到前郭县某小区连某某家中。2019年5月12日2时许,被告人于XX在连某某家中,用床单捆绑连某某,强行与连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于XX被前郭县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于XX(2019年5月17日)供述:
我知道公安机关找我,我主动到公安机关来的。我知道是因为我把连某某打了的事情,不知道别的事情。连某某是我的前妻,我俩2018年6月份离婚之后一直在一起生活了,就在豪杰锦绣江南生活,一直到2019年5月10日我才把我的衣服和生活用品从连某某的住处拿走。连某某的生活作风有问题,半夜和其他的男的见面,我不想和她过了。
2019年5月11日晚上我在连某某家住的,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从连某某家走的。我在这个期间我和连某某发生两性关系了,是连某某自愿跟我发生关系的,不是强奸。2019年5月11日晚上,我和连某某,张某力,侯某艳,在张某力的公司吃饭,我喝了二两多白酒,一瓶啤酒,喝完之后连某某开车拉着我就走了,上车之后我就把车座放倒,躺在了车座上了,连某某就问我回家啊?我说回家吧。连某某开车拉着我回某小区的家里。大约10点钟左右到家的,到家之后我就把衣服和裤子脱了,穿着内裤坐在客厅沙发上喝着啤酒看着电视剧。连某某进屋后换的睡衣,开始洗衣服收拾屋子,我让她把我的牛仔裤和袜子洗了。大约11点钟左右,连某某叫我回屋里睡觉,我说再看一会让她先回屋里睡觉。我看到5月12日凌晨1点钟左右的时候,我要回屋睡觉,进屋的时候灯没关,连某某身上就穿了一条内裤在炕上躺着呢,我坐在炕上之后连某某就起来了,连某某对我说你回来也他妈不睡觉,坐在那看电视喝酒,没事的时候还上你前妻那去还看孩子。连某某问我你上你前妻那你是咋想的,今天你要是不跟我说明白了,我就给你死一个。就跟我要死要活的,开始作我,不让我睡觉。
我就跟连某某说,你要再作我我就给你绑上。之后我就上另一卧室拿了一条床单,在客厅的抽屉里拿了一把小剪子,回到屋里坐在炕上边剪边说,你要是再要死要活的,你看我绑不绑你得了。然后我把床单剪成一条一条的又接到一起,这时候连某某看我就乐了,连某某躺在炕上,我侧身抱着连某某,我用手摸她的胸部,连某某用手摸我的阴茎,把我的阴茎摸硬了之后,我就趴在了连某某的身上发生两性关系了。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连某某一直用嘴亲我的左侧乳头。连某某还问我,X我得不得劲,想不想天天X我?我说,想,得劲。大约10分钟左右的时候我就射精了,射在了连某某的阴道里。我俩发生完关系之后,连某某用纸擦完,穿上内裤躺在炕上就睡了,我是用纸擦的还是洗的我就忘了,在炕上搂着连某某就睡觉了。
5月12日早上8点半左右我就醒了,醒了之后我就开始洗漱穿衣服,我把我剪完的床单条卷成一团塞到了沙发垫子下面,跟连某某说我走了。连某某问我上哪去?我说上四哥那去,我出门走了。
我与连某某发生两性关系连某某是自愿的,连某某没有反抗和呼救。连某某进屋就把衣服全脱了,穿了一条内裤,套了一件睡衣,开始收拾屋子洗衣服。我衣服全脱了就穿一条内裤。我俩发生关系的时候连某某的内裤是她自己脱的,我的内裤是我自己脱的。我把床单剪成一条一条的接到一起,是连某某跟我要死要活的,作我不让我睡觉,所以就是吓唬连某某。我没用剪完的床单捆绑连某某了,我在与连某某发生两性关系的时候,我没恐吓殴打连某某。
2019年5月12日下午5点钟左右,在张xx的公司我把连某某打了之后,就不在和连某某一起生活了,之前我俩一直在一起生活了,在5月10日中午的时候,我俩还在连某某的住处客厅的沙发上发生两性关系了。因为连某某去我的合作伙伴张xx的公司,当他们的面说我欠她钱,还说我欠很多外债,让张xx不跟我合作,我就生气了打了连某某两拳,打头上一拳,打身上一拳。具体打了哪里我记不清楚了。我想别在人家公司闹了,我就要和连某某走,连某某不走,我就拽连某某走,拽着连某某两个胳膊走,连某某也不走我就走了。我不欠连某某钱,连某某一作就让我给她打欠条,之前打过很多次欠条。我还在宏润和园小区用连某某的名给连某某买的楼,我交的4万多元首付,我不可能欠她钱。
2018年6月份我俩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从2019年春节之后,我和连某某就一直在一起过日子到5月12日,我和连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这一点。我的微信名叫:赞德,微信号是:WAZY13xxx。连某某的微信名叫:A金娃艺术幼儿园,微信号:13××××××656。我当天穿了一件橘色短袖,蓝色牛仔裤,黑色运动鞋。连某某当天穿了一件黄色外衣,白色连裤袜其他的想不起来了。5月12日凌晨我俩发生两性关系时,是她自愿的,而且连某某非常迎合我,还一直用嘴亲我的左侧乳头了,我一直没有洗澡。希望公安机关测DNA取证。
被告人于XX(2019年5月18日)供述:
我没有强奸连某某。我与连某某发生两性关系,连某某是自愿的。连某某是我的前妻,我俩2018年6月份离婚之后一直在一起生活了,在豪杰锦绣江南生活,一直到2019年5月10日我才把我的衣服和生活用品从连某某的住处拿走。因为连某某生活作风有问题,跟我在一起生活的期间,连某某还与别的男的联系,所以我不想和她过了。2019年5月11日晚上我在连某某家住的。我与连某某发生两性关系了,也就是2019年5月12日凌晨1点多钟的时候发生的。连某某是自愿与我发生两性关系的。2019年5月11日晚上,我和连某某,张XX,侯XX,在张XX的公司吃饭,我喝了二两多白酒,一瓶啤酒,喝完之后连某某开车拉着我就走了。上车之后我就把车座放倒,躺在了车座上了。连某某就问我回家啊?我说回家吧。连某某开车拉着我回豪杰锦绣江南的家了。大约10点钟左右到家的,到家之后我就把衣服和裤子脱了,穿着内裤坐在客厅沙发上喝着啤酒看着电视剧。连某某进屋后换的睡衣,开始洗衣服收拾屋子,我让她把我的牛仔裤和袜子洗了。大约11点钟左右连某某叫我回屋里睡觉,我说再看一会儿让她先回屋里睡觉。我看到5月12日凌晨1点钟左右的时候,我要回屋睡觉,进屋的时候灯没关,连某某身上就穿了一条内裤在炕上躺着,我坐在炕上之后连某某就起来了。连某某对我说你回来也他妈不睡觉,坐在那看电视喝酒,没事的时候还上你前妻那去还看孩子。连某某就问我,你上你前妻那你是咋想的,今天你要是不跟我说明白了,我就给你死一个。跟我要死要活的,开始作我不让我睡觉。我跟连某某说,你要再作我,我就给你绑上。之后我就上另一卧室拿了一条床单,在客厅的抽屉里拿了一把小剪子,回到屋里坐在炕上边剪边说,你要是再要死要活的。你看我绑不绑你得了。然后我把床单剪成一条一条的又接到一起。这时候连某某看我就乐了,连某某躺在炕上,我侧身抱着连某某,我用手摸她的胸部,连某某用手摸我的阴茎,把我的阴茎摸硬了之后,我就趴在了连某某的身上发生两性关系了,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连某某一直用嘴亲我的左侧乳头。连某某还问我,X我得不得劲,想不想天天X我?我说,想,得劲。大约10分钟左右的时候我就射精了,射在了连某某的阴道里。我俩发生完关系之后,连某某用纸擦完,穿上内裤躺在炕上就睡了,我是用纸擦的还是洗的我就忘了,在炕上搂着连某某就睡觉了。我是2019年5月12日上午9点多钟从连某某家离开的。连某某进屋就把衣服全脱了,穿了一条内裤,套了一件睡衣,我衣服全脱了就穿了一条内裤。后来我俩发生关系的时候连某某的内裤是她自己脱的,我的内裤是我自己脱的。我与连某某发生两性关系的时候,连某某没有反抗和呼救。我去另外一个屋子拿了一条床单并且还把床单剪成一条一条的接到一起,是连某某跟我要死要活的,作我不让我睡觉,所以就是吓唬连某某。我没用剪完的床单捆绑连某某了。我没说过要杀死连某某的父母,恐吓连某某,我在与连某某发生两性关系的时候,没恐吓殴打连某某。我是2019年5月12日下午5点钟左右,在张xx的公司我把连某某打了之后,不再和连某某一起生活了,之前我俩一直在一起生活了。除了2019年5月12日凌晨1点多钟我与连某某发生两性关系之外,最近一次我与连某某发生两性关系,就在2019年5月10日中午的时候,我俩还在连某某的住处客厅的沙发上发生两性关系了。我打连某某因为连某某去我的合作伙伴张xx的公司,当他们的面说我欠她钱,还说我欠很多外债,让张xx不跟我合作,我就生气了打了连某某。具体打了哪里我记不清楚了。我想别在人家公司闹了,我就要和连某某走,连某某不走,过了一会儿我就走了。我不欠连某某钱,连某某一作就让我给她打欠条,之前打过很多次欠条。我还在宏润和园小区用连某某的名给连某某买的楼,我交的4万多元首付,我不可能欠她钱。2018年6月份至2019年春节期间我俩保持的是情人的关系,我和我当时的前妻XXX过日子,但是没事的时候去连某某家住。从2019年春节之后,我就和连某某在一起过日子了,直到5月12日我俩分开了。我当天穿了一件橘色短袖,蓝色牛仔裤,黑色运动鞋。连某某当天穿了一件黄色外衣,白色连裤袜,其他的想不起来了。
2.被害人连某某(2019年5月12日)陈述:
我来报案,我被于XX强奸了。2019年5月12日凌晨2点钟左右,在我家中发生的事。于XX是我的前夫,我和于XX于2018年6月份办理的离婚手续,之后于XX总找我,我俩也没真正分手,一直到2019年4月18日开始,我和于XX才真正分手了。分手后,于XX还欠我2万多元钱。我昨天(2019年5月11日)去于XX朋友的公司找于XX要钱,晚上8点多时,我和于XX还有一个于XX的朋友叫“四哥”的,还有长春的一个叫“侯姐”的,我们四个人在“四哥”的公司吃的饭。吃饭的时候我也没说啥,于XX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喝了一瓶啤酒。吃完饭后大约晚上9点多钟,我们一起离开“四哥”公司。“四哥”和“侯姐”开一辆车走了,于XX就上我的车了。我问于XX去哪,于XX说因为我总跟着他找他要钱,他要去达里巴乡找我父母说说这事。我说你找我父母没有用,要去你自己去。在车里于XX骂了我几句,我也没吱声,我就开车回家了。大约晚上10点钟多点的时候,我开车回到我家楼下,于XX也跟着我下车了。我上楼于XX也跟着我上楼进到我家屋里,我也没反对他去我家。到我家后,我就开始收拾屋子,于XX就坐在我家客厅的沙发上开始喝啤酒。我收拾完屋子开始洗衣服,于XX还让我把他的牛仔裤和袜子洗了。我洗完衣服后就进卧室睡觉了,于XX穿着内裤和短袖继续在客厅的沙发上喝啤酒。大约是2019年5月12日凌晨2点钟左右时,我已经睡着了,于XX进我卧室,躺在我旁边开始摸我的胸部我就醒了。我迷迷糊糊的,发现于XX身上啥也没穿,正在用手抠我的阴部,我的内裤也已经被于XX脱了,于XX要跟我发生性关系,我不同意,把于XX推开了。于XX非常生气,跟我说,我X你都不行了。我说我都睡着了,你用手抠我干啥呀。于XX就去我家另一个卧室拿了一条床单,回到我睡觉的卧室,于XX开始用剪子剪床单,把那条床单剪成一条一条的,之后他把一条一条的床单又接到一起,用接到一起的床单要把我绑上。我就跟他厮把,我厮把不过他,我的两只手被于XX用床单给绑上了,之后他又用床单往我身上缠,于XX就骑到我身上,用他的两个膝盖顶着我的两个肩膀,把我压的喘不过气。于XX跟我说我把你绑上,我再去达里巴把你爸妈杀了,我再回来接你去看去。我害怕了,就求于XX说我错了,你放开我吧,你让我干啥都行,你想咋地都行。于XX就把我的两条腿分开后,趴在我的身上,把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阴道里了,过了几分钟于XX就射精了,射到我的阴道里了。在这个过程中,我的双手还是被床单绑着的。于XX射完精后就起来用卫生纸擦他的生殖器,我也用卫生纸擦我的下体。擦完后于XX就去我家的客厅沙发上睡觉了,我也在我的卧室睡觉了。我不是自愿的和于XX发生两性关系,是于XX强迫我的。于XX先是趁我睡着的时候,把我的内裤脱了,用手摸我胸部,抠我的阴部,我不同意跟他发生性关系,于XX又把我家另外一个卧室的床单给剪成一条条的后又接到一起,用剪完的床单绑我的双手,还往我身上缠,之后他骑在我的身上,用两个膝盖顶着我的两个肩膀,威胁我说要杀了我父母。我就害怕了,于XX就跟我发生两性关系了。我开始时反抗了,后来于XX威胁我,我就害怕了,开始发生两性关系时我就不敢反抗了,也没敢呼救,于XX说我要是喊他就杀了我,我左侧的肋部有瘀青,是于XX用床单绑我的时候我跟他厮把时整的。我和于XX擦拭生殖器用的卫生纸就扔到我卧室的纸篓里了。刚到我家时,我就换的睡衣开始收拾屋子洗衣服,于XX穿短袖和牛仔裤。后来于XX让我把他的牛仔裤洗了,他就穿的内裤和短袖。我收拾完屋子,洗完衣服回我的卧室睡觉时,我就把睡衣脱了,胸罩也脱了,就穿了一条内裤睡的觉。(问:你既然与于XX离婚并彻底分手了,你为啥还要带于XX去你家?答:我没想那么多。问:你既然与于XX离婚并彻底分手了,于XX在你家中,你为啥还要只穿一条内裤在卧室睡觉,你没有意识到会发生啥事吗?答:我常年就习惯只穿内裤睡觉,没意识到能发生啥事。)我在2018年6月与于XX离婚后,我与于XX发生过两性关系。我与于XX离婚后又发生过很多次两性关系,我也记不清发生过多少次两性关系了。我与于XX离婚后发生的两性关系,我是自愿的。除了2019年5月12日凌晨与于XX发生的这次两性关系以外,其他都是自愿的。2019年5月12日凌晨,于XX强行与我发生两性关系后,在我家客厅的沙发上睡觉了,2019年5月12日早晨大约7点钟左右离开我家的。于XX以前进过监狱,我当时觉得他挺可怜的就没想告他。今天下午我去找于XX要钱,于XX给我打了,我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我今天(2019年5月12日)下午去“四哥”公司找于XX要钱,在“四哥”公司于XX给我打了。于XX当时要用烟灰缸打我,被“侯姐”抢下去了,于XX拽着我的头发用拳头打我的头部了,被“侯姐”给拉开了。我的头部被打起包了,我被于XX强奸这件事我没跟别人说了。之前于XX在我这先后借了6.8万元钱,后来于XX用我的名字贷款在宏润和园小区买了套房子,于XX交了3.5万元钱首付款,于XX给我爸办事也花了点钱,都从这里边扣除了,他现在还欠我2万元钱。案发后我和于XX联系了,用手机微信联系的,在手机微信里面说于XX用床单绑我的事了,还说欠我钱的事了,我还说于XX回到他前妻那了,于XX说我联系我的前男友了,就说这些事了。“四哥”叫张xx,松原人,在开发区吉粮康郡楼下开了一家力量传媒公司。“侯姐”大名叫侯xx,是长春人。2019年5月11日案发前我和于XX的着装情况是,我上身穿黄色休闲外衣,里面穿白色网状的毛衣,贴身穿黑色胸罩,下身穿白色连裤袜,蓝色牛仔短裤,脚上穿白色粉色相间的休闲鞋。于XX上身穿橘色短袖,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脚穿黑色乔丹牌运动鞋,穿啥样内裤我没注意。在于XX强行与我发生两性关系时,我的衣服没有破损。于XX手机号码18××××××333,微信号WAZY1,昵称赞德。我的手机号码13××××××656,昵称:A金娃艺术幼儿园。
被害人连某某(2019年9月6日)陈述:2019年5月12日下午,我和于XX在张xx的公司时,于XX动手打我了,于XX用手拽着我的头发,把我按到沙发上了,然后用拳头打的我的头部,具体用哪只手拽我的头发我忘记了,用哪只拳头打的我的头部我也忘记了。于XX除了打我的头部,没有打我别的地方。除了于XX打我头部伤之外,于XX在2019年5月12日凌晨2点钟左右的时候,强迫我跟他发生性关系时,用剪子把床单剪成一条一条的接起来给我绑上之后,我的背部侧面有勒痕,别的就没有了。
3.证人张xx证言:我认识于XX和连某某,我们是朋友关系。我知道于XX和连某某是夫妻关系。2019年5月11日我们在一起了,我记得当天我和于XX还有连某某一起去的长春办事,到长春之后,我给侯淑艳打的电话,之后我们在一起吃的饭,下午的时候我们一起开车回的松原,晚饭是在我公司吃的,吃完饭之后连某某让于XX跟她回家。2019年5月11日晚上在我公司吃完饭后,连某某就对于XX说,咱俩走吧,你跟我回家,给你洗的衣服都在家呢。连某某就开车拉着于XX走了。当时我看见于XX和连某某的感觉是小两口闹点矛盾不太高兴,但是没有吵架的举动。2019年5月11日那天于XX和连某某在一起没有吵架。2019年5月12日那天于XX和连某某打仗了,当时我在办公,连某某和侯淑艳在我办公室沙发上唠嗑,我发现的时候于XX就和连某某打起来了,我都不知道于XX什么时候进来的,我想上前拉架的时候,他俩就打完了,我就撵于XX和连某某走,但是连某某没走,说是要等她哥来接她,于XX就走了,不一会连某某的哥哥还有警察就来了,进屋之后连某某的哥哥就说,是我报的案。过一会儿,连某某和她哥哥还有警察就走了,我就继续办公。记不清了当时于XX和连某某是怎么打仗的,记不清于XX都打在连某某什么部位了。我没看见于XX拿烟灰缸要打连某某,我认识于XX三年了,从认识于XX的时候,于XX就跟连某某在一起了。平时于XX和连某某的感情我感觉一直很好,于XX和连某某总在一起。认识这么久就看见过这次打仗,以前没有过。
4.证人侯xx证言:我通过张xx认识的于XX和连某某。于XX和连某某是夫妻关系。2019年5月11日那天张xx长春给我打电话,我说一起吃个饭吧,等见面之后于XX和连某某也在场。我说我安排,咱们一起吃个饭吧。下午4点钟左右的时候,我们一起开车回到了松原,晚饭是在张xx的公司吃的,吃完饭于XX和连某某一起开车就走了。感觉于XX和连某某没有什么异常变化,感情很正常。2019年5月11日中午,在长春吃饭的时候连某某还给于XX夹菜了。2019年5月11日那天,于XX和连某某在一起有我在的时候,没看到他们俩吵架。2019年5月12日那天,当天我在张文力的公司谈事,不记得是什么时间连某某来了,我俩在沙发上唠嗑,各自看各自的手机,时间不是很长于XX就来了,进屋之后于XX就往沙发这走,我感觉于XX是要和连某某打仗,我就起来拉着于XX没拉住,于XX还是和连某某打起来在一起厮扯了。打了一会儿他俩就不打了,于XX就跟连某某说咱俩一起走吧,连某某不走,连某某说要等她哥来接她,之后于XX就先走了。过了能有一会儿连某某的哥哥就来了,还跟着警察。连某某的哥哥在屋里说,这个案是我报的。过了一会儿,连某某和她哥还有警察就走了,我在公司和张xx谈业务。当时于XX和连某某两个人厮扯起来了,具体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不记得于XX都打在连某某什么部位了,于XX没拿烟灰缸要打连某某。
5.被害人连某某与被告人于XX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于XX与被害人连某某发生关系时,用床单捆绑连某某的事实。
6.2019年5月12日20时10分,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连某某头、左侧背部、双侧腕部外伤。
7.2019年6月28日,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鉴(法物)字[2019]15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的连某某黑色内裤一份上检出的精子DNA与于XX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439×。
8.10.2018年12月24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3刑终28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于XX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9.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于XX1984年9月21日出生,有前科劣迹。
10.到案经过:前郭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3日立强奸案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规劝,被告人于XX于2019年5月17日到前郭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XX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于XX供认其剪床单并接床单的事实,但否认用床单将连某某捆绑并强奸,其辩解其剪床单并接床单仅是为了吓唬连某某,因为连某某跟其要死要活的,不让睡觉,后连某某是自愿与其发生的两性关系。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被害人陈述,于XX把床单剪成一条一条的,之后他把一条一条的床单又接到一起,用接到一起的床单把我绑上,于XX强迫我跟他发生性关系时,用剪子把床单剪成一条一条的接起来给我绑上之后强奸的我,我的背部侧面有勒痕;左侧的肋部有瘀青,是于XX用床单绑我的时候我跟他厮扒时整的;上述陈述与2019年5月12日20时10分,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连某某头、左侧背部、双侧腕部外伤相佐证,证实被告人于XX与连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使用暴力。
2.案发后连某某与于XX手机微信内容,证实于XX用床单捆绑连某某的事实;
3.被害人陈述除了2019年5月12日凌晨与于XX发生的这次两性关系以外,其它都是自愿的,这次是被告人强迫的。
因此对被告人于XX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于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于XX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前科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3刑终28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于XX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于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已扣除羁押的2个月13天,罚金已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