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传播突发疾病病原体可能涉及的三个刑法罪名述要

时间:2020-02-06

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全力以赴抗击“新冠”疫情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之音,一些人或是谣言惑众、或是自私自利、或是麻木不仁;也有的人出于各种目的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还有的人隐瞒个人的疫区接触史或已经感染的症状,造成疫情防控严重风险,甚至导致病毒传染给他人,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对此,各地公安机关纷纷出台规定,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接下来,简要介绍和分析本次疫情防控形势下,传播突发疾病病原体行为可能涉及的三个刑法罪名及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相关罪名及法条引用
第一个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第二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三个罪名,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 . 犯罪客体。关于本罪侵犯的客体,多数学者认为是简单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也有学者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除了上述主要客体外,还侵犯了公共安全这一次要客体。
2 . 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四种法定违法行为,即:(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这是本罪的行为方式。最后,引发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这是本罪的结果要件。
3 . 犯罪主体。从上述四种违法行为来看,本罪除一般主体外,还包括单位。
4 . 犯罪的主观方面。危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可能是处于故意,但对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后果是出于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
这里,还有两个需要特别注意并说明的问题:
一是关于“甲类传染病”的认定问题。《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即划分为甲类(强制管理传染病)、乙类(严格管理传染病)和丙类(监测管理传染病)三种,目前我国有40种法定传染病。关于甲类传染病,因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卫生条例认为甲类传染病为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而我国没有黄热病,故甲类传染病只有两种。基于目前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我国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是关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问题。“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是指实施了四种法定违法行为,造成鼠疫或霍乱传播,使不特定的多数人感染上述两种甲类传染病,故本案是结果犯(实害犯)。“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未造成鼠疫或霍乱的发生,但具有造成这类传染病发生的重大可能性,故本案也是危险犯。
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实害结果和危险状态存在差异,其法定刑也应当有所区别,即发生实害结果的法定刑要高于发生危险状态的法定刑。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 .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笔者认为,即便行为人只想把“新冠”病毒传染给特定的某几个人甚至是某一个人,也可能构成本罪。因为“新冠”病毒传染性极强,主要通过飞沫传播,即使行为人将该病毒故意传染给特定的某个人,仍存在使疫情进一步扩散的严重可能性,最终危害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 . 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即可构成本罪,法条只做了列举性规定,而没有法定的行为方式。根据两高《解释》,危险方式包括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这一行为方式。可以看出,本罪是危险犯。
3 .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4 . 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态度只能是故意,法律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不论行为人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还是可能性,只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态度,均系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和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在实践中,间接故意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事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5 .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与联系。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即行为人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实现犯罪目的,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以“可能性”的认识要素为基础,采取“放任”的态度。“放任”一词,有顺其自然、听之任之、不反对、不干预的意思;从心理学上看,“放任”不是一种独立的意识,任何放任心理都不是自发产生的,必须依附于某种希望的意识。
从法理上分析,“放任”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危害结果是否真的发生不能肯定,虽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又不设法防止,而是顺其自然,存在无所谓发不发生的态度;
二是行为人确实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任何间接故意犯罪都是追求某种目的的,正是追求这种目的,导致行为人原来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发生了改变,具体表现为如果其停止行为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加以干涉,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但其目的又不能实现,这种矛盾心理的结果就是行为人决意实施原定行为,于是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变为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三是间接故意的犯罪形态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一种容忍的态度,在其看来,实现其既定目的比防止危害发生更重要,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需要强调的是,间接故意并非独立存在的一种故意犯罪形态,而是与直接故意相依存,刑法上不存在主观上仅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如果在间接故意构成要件上缺乏核心因素和必要条件,则不足以构成间接故意。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客体方面是一致的。
1 . 犯罪的客观方面。根据两高《解释》,本罪的行为方式即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构成要件为“危害公共安全”,即本罪是结果犯。
2 . 犯罪的主体。本罪系特殊主体犯罪,仅限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的自然人。
3 .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态度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当前疫情下,构成本罪的过失,一般来说会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在严峻的形式和强大的宣传下,一般都应当知道“新冠”病毒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全国各地都在大力宣传有武汉旅居史的群众应当自行“隔离”以免疫情传播,不可能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的疏忽大意情形,只可能存在已经预见该病的传染性而轻易相信能够避免传播,但最终没有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再来分析一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问题。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对合法权益的消极不保护态度。首先,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危害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其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实施行为,主观上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之所以采取某种行为,正是因为其考虑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关于传播行为如何定性的思考
1 . 对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虽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但仍属于乙类传染病,如果“新冠”病毒患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并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 . 在当前疫情下,如果“新冠”患者或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来到可以通风的公共场所或室内,但有意主动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了一些防护措施(如戴口罩等)。对于这些情形,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将“新冠”病毒传染给他人,虽然其采取一定积极措施,自信能够避免且这种自信有一定依据,然而,如果最终还是没有避免病毒传播,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 .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是“新冠”患者,拒绝接受隔离等医学措施,为了实现其他目的,而到不通风的室内与他人近距离接触,或者不采取防护措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放任病毒传播,就属于间接故意,应当按照前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
4 . 基于刑法是社会最后一道屏障和刑法谦抑性的考虑,我们还应当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做出一定限制,防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适用,对于情节不是很严重的故意或者过失将自身传染病传染给他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上述两罪,而是依照一般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自觉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阻击疫情更是一块“试金石”,考验着每个人的善恶丑美,最美逆行者、志愿者们所诠释的是“泰山压顶不弯腰,危机来临有定力”的中国力量,而那些丑恶的身影不仅会得到法律的制裁、更会受到良心的审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