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在商业活动中非法收集、交换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

时间:2020-03-11

      【裁判要点】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在商业活动中非法收集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三、四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川0106刑初1337号(2017年12月26日)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刑终280号(2018年4月20日)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成都新三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68号1幢30层3008-3011号为公司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房地产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推广服务;销售;建材、钢材、机械设备、电子设备、五金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告人王太友系成都新三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陈雪任公司网络主管。从2016年起,陈雪受王太友指使,利用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他人交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王太友、陈雪于2017年6月22日被抓获,公安机关从王太友、陈雪使用的两台电脑(公安机关已扣押在案)中查获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从陈雪QQ聊天记录上发现大量与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的记录(经检查,发送公民个人信息168822条,接收公民个人信息35435条)王太友、陈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川0106刑初1337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成都新三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王太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王太友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犯罪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生效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从轻处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7)川01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成都新三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王太友作为成都新三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雪作为成都新三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与被告单位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太友在犯罪中起决定、指挥等作用,系主犯;陈雪接受王太友安排进行犯罪活动,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王太友、陈雪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
       针对王太友所提王太友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解释》生效之前,依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解释》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据陈雪供述,其提供、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截至2017年5月,行为时没有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之规定,本案属该类情形,一审适用《解释》予以定罪量刑正确。
      针对上诉人王太友所提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系用于公司的正常商业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小,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王太友的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王太友指使原审被告人陈雪不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5435条,还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68822条,共计204257条,已达到《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数量标准的4倍以上。王太友指使陈雪非法获取、发送的信息内容涉及公民个人的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毕业院校、拥有机动车信息、股市开户信息等,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其行为具有显着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针对上诉人王太友所提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在量刑时未考虑本案系单位犯罪,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一审已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王太友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依照《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规定,根据王太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予以判处,量刑适当。
       综上,本案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案例注解】
       近年来,在全球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经济利益。而在纷繁复杂的各类信息中,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成为数字经济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与之同时,在频繁的交易过程和数据流动中,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该类案件涉及的个人信息数量越来越大、类型越来越多,社会危害日益突出。为切实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后的罪名加大了对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一是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二是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三是提升法定刑配置水平,最高刑期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修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是一起单位及主管人员在商业活动中非法收集、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单位通过商业活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5435条,还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68822条,非法获取、发送的信息内容涉及公民个人的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毕业院校、拥有机动车信息、股市开户信息等,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其行为具有显着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单位和主管人员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决心。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李力、王沛、马佳;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于忠、陈楠、曾执;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李雪、李力)
 
原文载《网络司法典型案例.刑事卷.2018》,李玉萍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月第一版,P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