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购买二手学区房屋后,原房主未按合同约定将户口迁出,购房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告诉你答案。
一、案情回顾:赵某在河北燕郊某小区有住房一套,户口落户在该房屋。2017年3月,赵某拟出售此房屋,并向购买方承诺出售后即迁出户口,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为迁出户口,赵某拟另行购买房屋。2017年9月,赵某看中位于燕郊另一小区的二手房屋一套,因此与房主杨某协商一致,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总价款170万元,交房日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杨某承诺此房屋内无户口,如有违约应按照房屋总价20%向赵某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合同签署后,赵某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在过户手续即将办理完毕时,赵某发现该套房屋尚有户口未迁出,导致赵某的户口无法迁入。赵某多次与杨某协商户口迁出事宜,杨某一再推脱。因协商未果,赵某无奈作为原告,以杨某为被告,起诉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4万元及赔偿损失等。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赵某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的账户。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赵某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我司经审查赵某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赵某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点评: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中购房人赵某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卖房人杨某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应该说大部分的合同义务双方均已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出卖方户口未迁出,也就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未履行以及由此带来的后果承担等问题。现将本案涉及的数个法律问题逐一分析如下:
(一)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就是关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规定。具体到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方的义务除应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将户口从出售的房屋迁出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本案赵某并未起诉要求判令杨某迁出户口,为什么赵某并未提出此诉请?如果提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二)本案涉及的户口迁出问题从出售的房屋迁出户口虽属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但鉴于我国关于户口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此项义务有可能无法履行。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为1958年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中并无强制迁出户口的规定,因此如果买房人提出要求售房人迁出户口的诉请,司法实践中将很难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因此赵某并未提出此诉请。那是不是意味着购房人对此就束手无策了?当然不是,双方可以就此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被告应承担未迁移户口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买卖的房屋内无户口,否则出卖方应承担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户口迁出,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原告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保全被告的账户,保全错误及造成损失的概率低,因此我司作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收据、转账记录等。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