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藏的“私房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听听法援律师怎么说!

时间:2021-12-31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偷藏的私房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为了提升法援宣传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与江苏交通广播网《交广双声道》节目联合打造专栏——《一起来学民法典》,热点问题有请法律援助的优秀办案律师为您解析!
 
01 刚提的新车被4S店围墙砸坏,能否要求换车?
王先生去4S店买车,验完新车并且签完交车确认书,王先生表示,他出去买包烟然后再去办车辆正式牌照,就在王先生买烟的时间,一阵大风刮倒了4S店的围墙,围墙砸坏了这辆新车,车辆受损较为严重,现在车辆没有办理上牌的情况下,王先生有权要求4S店为他换一辆车吗?
 
 
他能要求换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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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提的新车被4S店围墙砸坏,能否要求换车?音频:00:00/03:36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王先生在签完交车确认书就视为车辆已经交付,也就是说,从这一刻起,车辆损毁灭失的风险就转移到了王先生一方。
 
这是否就意味着王先生只能自认倒霉,自掏腰包修新车呢?《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这就明确了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则认定其有过错。
 
本案中,围墙属于构筑物,是被大风吹倒的,而一般意义上的大风是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所以,除非4s店能证明有其他责任人致使围墙的质量出现缺陷而倒塌,否则,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4s店也可以为王先生更换新车。
 
 
 
 
 
 
 
 
 
 
 
 
02 丈夫出轨,妻子写成“大字报”分发,是否侵犯名誉权?
胡女士最近很郁闷,她发现老公郑先生出轨了,一气之下,胡女士做出了一个“疯狂”举动,她将郑先生出轨一事写成“大字报”,还配上了郑先生和第三者的照片,在郑先生上班的写字楼里大肆分发,郑先生因此被公司开除。事后,郑先生以胡女士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将胡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胡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法院会支持郑先生的诉求吗?
 
 
 
 
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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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妻子写成“大字报”分发,是否侵犯名誉权?音频:00:00/03:43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如果胡女士在大字报里仅是客观陈述郑先生出轨事实,没有侮辱诽谤内容,胡女士侵犯的仅是隐私权,没有侵犯名誉权。
 
如果胡女士在大字报中写有侮辱性字眼、捏造虚假事实,则胡女士侵犯了郑先生的名誉权。即便胡女士和郑先生是夫妻,郑先生也可要求胡女士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03 偷藏的“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井先生在和刘女士结婚后,把工资卡“上交”给了老婆,每个月刘女士会给徐先生发零花钱。但是刘女士不知道的是,井先生公司每个月会发一笔现金补贴,这些钱被井先生当做“私房钱”偷偷藏了起来,还用来炒股和买基金,赚了不少。这件事被刘女士发现后,两人大吵一架,准备离婚,那么,井先生的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炒股和买基金产生的收益呢?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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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藏的“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音频:00:00/03:07
 
 
 
 
律师解答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次,《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合这两条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私房钱”是属于夫妻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积攒下来的财物,故性质上不应归类于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所以如果夫妻没有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井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的“私房钱”炒股产生的收益也就自然应当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4 “阴阳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曹先生想把自己的一套闲置房屋卖掉,经朋友介绍,一位姓吕的先生表示愿意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在签订合同时,吕先生提议,能不能在购房合同上把价格写成120万,这样可以少缴纳几万块的税费,他会签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会实际支付200万元给曹先生。碍于情面,曹先生答应了。120万房款到账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无论曹先生怎么催促,吕先生都说“我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这种情况下,曹先生应该怎么办呢?这份补充协议有效吗?
 
 
 
 
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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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受法律保护吗?音频:00:00/02:00
 
 
 
 
 
律师解答 
 
 
购房的“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合同,对外称为“阳合同”,对内称为“阴合同”。“阳合同”是给税务人员看的,主要目的是逃避政策监管、逃税漏税。“阴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本案中,“阳合同”就是双方签订的120万元价格的合同,“阴合同”则是注明200万元实际支付价格的补充协议。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中,曹先生签订的补充合同是无效的。
 
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逃税,如果涉案金额超过一定的数额,双方便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因此,签订的阴阳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有可能承受牢狱之灾,风险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