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报播报了一起因酒后骑车发生意外死亡引起的的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陈某与戴某、刘某都是朋友,平时经常一起聚餐喝酒。2021年6月5日傍晚,刘某的朋友费某从无锡来宜与之碰面,相约一起吃晚饭,喜欢人多热闹的刘某就叫上了戴某,并让戴某再叫上陈某一起喝酒吃饭。虽然已经在家饮酒并吃过晚饭,陈某依然爽快赴约,还带上了自己11岁的女儿。到达饭店后,戴某、刘某、费某得知陈某在家晚饭时已经喝过酒也没有在意,四人继续喝酒聊天,整个饭局从晚上七点半持续到九点多。聚餐过程中,陈某妻子前往饭店接女儿,但并没有劝阻丈夫少喝酒。聚餐结束后,醉酒的陈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摔倒,后因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在两天后死亡。“好好的人出去吃个酒就没了”,陈某的妻子认为一同喝酒吃饭的其他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戴某、刘某、费某三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5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接受委托后,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张律师、周律师整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几被告是否对同饮人负有注意照顾义务;
二、几被告之间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并针对以上问题认真研究相关法条,查询过往判例,尽职负责地完成委托人的相关诉求。
三、案件结果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虽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因其他共同饮酒人未对陈某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亦未对陈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件评析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日常生活中,家人、好友、熟人聚餐饮酒进行沟通交际实属正常,单纯的饮酒行为并不产生民事责任。
目前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的行为仍然普遍存在,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应尽到提醒、劝阻酒后开车的义务,尤其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特别是组织者、邀请者,要积极履行照看、救助义务。广大酒友应当奉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基本原则,维护交通安全,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