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特许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
编者按
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新发生的、多发的、重要的诸多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建工司法解释(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相应的也会引起司法裁判规则的变化。为此,我们将最近几年新发生的典型判例和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我们办理大量同类案件的实践,总结了相应的经验,形成了《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诉讼风险与合规应对》这本专著,即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我们将其中的一部分文章摘要成系列推送。
阅读提示:BOT是集建设、运营、移交于一体的承包模式,但其中往往涉及政府特许经营权事宜,实务中因BOT协议引起的纠纷的定性,是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还是行政协议纠纷,存在极大的争议。鉴于此,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解答这一重大难题。
裁判要旨
BOT协议及补充协议交织着行政主体及具体行政行为,但亦不能否认民事主体及民事合同关系的存在及独立性,若因BOT协议及补充协议引起的纠纷,应以纠纷指向的法律关系确定纠纷性质,不能仅凭存在政府特许经营权而一概认定BOT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案情简介
一、2003某县政府准备建设新陵公路,向有关部门逐级申报后,分别通过某省交通厅、某省发改委的审查和批复。二、2003年9月15日,建设指挥部与万某公司签订《新陵公路项目协议书》,约定:一、建设项目:新陵公路投融资、建设及经营管理。二、投资方式:由万某公司出资成立新某公司承担该项目8111万元的投融资、建设及经营管理。三、2004年2月,新某公司开工建设新陵公路,于2005年12月完工。2006年11月至2007年6月,河南政府下发设置收费站的批复,新某公司亦据此取得了收费许可证。四、2012年4月6日,河南政府下发指导意见,提出撤销158个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但是新陵公路鸭口收费站未列入政府回购补偿范围。事实上,新陵公路因未与山西方面连接,已成为一条“断头路”,无法实施收费。新某公司遂主张某县政府新陵公路项目并支付投资款本息2.5亿元。五、河南高院认为,案涉《新陵公路项目协议书》系典型的BOT模式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现新陵公路已成“断头路”,新某公司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某县政府应当支付投资款本息。某县政府不服上诉。六、最高法院二审认为,BOT合同中虽一方当事人是某县政府,但其缔约合同内容体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现BOT合同因某县政府根本违约而解除,新某公司有权行使投资款的回购权。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BOT协议书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法的裁判要点如下:一、BOT模式的理解。BOT合同的基本模式是,由投资单位与政府签订合同,其中投资合同一方投资建设、运营项目,由相关政府部门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特许经营项目方式收回项目投资并获得收益。因此,案涉《新陵公路项目协议书》为BOT合同。二、BOT合同是民事合同。虽然案涉BOT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政府机关,但所缔约合同内容体现的是民商事法律关系性质,体现平等主体的真实意思表述,属于民商事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因此,案涉BOT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实务经验总结
BOT协议到底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实务中存在不小的争议。BOT协议是否当然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否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确实存在诸多难题。鉴于此,在办理大量同类案件的基础上,将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第一,BOT模式及协议性质的判断。BOT模式实际包括建设、运营、移交的内容,但是涉及BOT项目往往涉及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甚至有的BOT协议的签订主体还包括政府或者其他行政主体。可见,BOT协议既包括建设、运营、移交等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政府等行政主体、政府的特许经营权等内容,实际交织着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的性质。
第二,因BOT协议引起纠纷的处理。如前所述,正因为BOT协议内容的复杂性,以致因BOT协议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选择民事纠纷还是选择行政纠纷,以及人民法院按民事纠纷处理还是按行政纠纷处理,具有极大的挑战性。正是这种争议的存在,导致各方主体容易在诉讼阶段展开拉锯战,增加诉累,不利于纠纷的真正化解。
第三,解决BOT协议的建议及思路。从实践经验来看,因BOT协议引起的纠纷,可以从引发纠纷的法律要件事实的角度引入,即如果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是因BOT项目中建设引起的纠纷,诉争的对象是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期延误等,那么建议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如果案件诉争的法律关系是BOT项目中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引起的纠纷,那么诉争的对象是政府特许经营权,那么建议按照行政协议纠纷进行处理。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