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第三者,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即存在婚外第三者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此情形下,一旦有婚外第三者的夫妻一方将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交予该第三者时,该行为便构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会侵害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在法律上则落入不当得利的范畴。受损害的夫妻另一方此时则依法对第三者具有了不当得利请求权。本期小编围绕这一主题整理了相关的裁判规则、专家观点以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第三者
· 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第三者的,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可按不当得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返还——孙某诉徐某、第三人郭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第三者的,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可按不当得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返还。婚外第三者单纯受让夫妻一方给予的金钱类财产权益的,应当直接判令其承担相应金钱价款返还责任;受让房产、车辆等实体类财产权益的,除有他人善意取得应折价赔偿外,夫妻另一方可直接要求予以返还。
案号:(2017)鲁03民终366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第7辑(总第149辑)
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并将该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孙某某诉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该财产,法院对此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案号:(2017)鲁03民终366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3.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第三者的,构成不当得利——张某诉李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第三者的,不但违反了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丈夫对第三者的转账应当认定为因损坏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因此第三者应该返还财产。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南阳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6日
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李某诉刘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并向第三者多次转账并赠与款项、物品,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且侵犯了夫妻另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第三者因此取得的财物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
案号:(2022)京01民终151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5月18日
5.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财产性质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陶某某诉刘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关系转账给第三者用于购买房产,且第三者明知夫妻一方有配偶仍与之建立情人关系,并接受其赠与,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属无效行为,赠与财产应予返还。
案号:(2021)粤06民终1328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1月5日
·司法观点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
1.一方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包括财产性权利和利益,不包括人身利益。一般而言,获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
(1)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的取得。
(2)财产利益的取得。如占有利益的取得。
(3)财产权利的扩张。财产权利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的范围,例如,因为添附而扩展原有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担保物权的范围等。
(4)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对于财产利益的限制的解除,使权利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如附加于所有权之上的用益物权的消灭,使所有权回复到完全所有的状态。
(5)债务消灭。债务人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使债务人的财产负担减轻。
2.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
无法律根据,是指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关于这一问题,理论上存在统一说与区分说的观点。统一说认为,无法律根据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对于任何情形下的不当得利的构成,均应作统一的解释和说明。例如,有学者认为,违反公平即为无法律根据,“公平观念为近现代法理和立法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均附加‘不当’或者‘无法律上的原因’要件的理由。总之,不当得利以调节财产变动发生的不公平现象为目的”1。也有学者认为,判断不当得利有无法律上的根据,要看构成财货转移基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这种法律关系并非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仅贯穿于民法典,而且也贯穿于商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与财货转移有关的各个领域中”2。
主张区分说的观点则认为,应当区别各种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才可以满足不当得利制度的需要。区分说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以及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因给付目的欠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情形,包括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以及解除等情形。该类型的不当得利之所以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因为给付人并没有实现其给付的目的。后者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侵权行为、误信管理(即误将他人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的直接规定等。此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则是指这些不当得利的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获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决定了获利方的求偿范围。我们认为,这里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侵权责任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牵连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直接因果关系要求一方获益与他人受损必须基于同一事实;而牵连关系则应理解为“取得利益与他人受损二者发生的原因事实之间的关联”3,在判断上应遵循“若没有取得利益的事实,他人不至有损失发生,应当认定取得利益和他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的规则。例如,甲盗窃乙的财物向丙抵偿债务,此时乙的损失与丙的获益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牵连关系。另外,关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是指受损失的人利益减少,既包括其财产数额的减少,也包括其财产数额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043~1045页)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构成不当得利的基础法理
以衡平为内在理念的不当得利制度,主要负责解决财产的不当增加或减少问题,已是法定之债的常态样式,各国民法中均有涉及。我国《民法通则》5和《民法总则》6对此亦有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7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8则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从上述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来看,构成不当得利,其法定条件包括:
1.他人无合法根据获得利益;
2.有相对方受到相应损失;
3.他人获益与相对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受益方的善意与否确定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善意受领人以“现存利益”为界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若受领人为恶意,无论其返还时利益存在与否,均应全部返还或折价补偿。作为期限不定之债,受损方在特定期间内要求受益方履行返还义务时,无论是否提起给付之诉,受益人不履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法中的原则性兜底制度,契合法的公平、效率等诸多价值,在民间借贷、侵权损害、商事纠纷、婚姻家庭等社会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
《婚姻法》第十七条9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其共有的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单独或双方共同将上述财产性收益通过现金存款或转账的方式存入银行账户时,其所持有的银行卡折即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物质载体,卡折内所存的资金数额即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货币表现形式。夫妻一方对银行卡折内资金所作的处置应当体现夫妻双方的合意,否则就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夫妻一方或其他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理论上讲,由婚姻而组成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相互扶持、共同奋斗所得,亦是家庭生活美满和谐的物质基础。夫妻一方超出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会打破夫妻双方共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圆满状态,这不仅影响夫妻感情的和睦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更是有违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从婚外的受益方来看,其虽取得财产性权益,但却是基于婚外情等不道德的交往行为,其行为本身无合法依据,并同时导致他人财产受有损失,况其主观也难谓善意,故除权利人追认等极端特例情形外,对此种不当取得之利益,法律不应允许该婚外受益方继续保有该利益。即在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向婚外第三者即受益方要求返还时,该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而应予返还。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转移等单方擅自处分行为,由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以恢复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圆满为目的,向婚外受益方主张其返还取得的不当财产利益,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应当得到支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第7辑.总第1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80~81页)
1.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99页。
2.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3.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
5.编者注:已失效。
6.编者注:已失效。
7.编者注:已失效。
8.编者注:已失效,目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
9.编者注:已失效,目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