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规避强制执行,经典案例教你如何应对!

时间:2019-09-15

老赖规避强制执行,经典案例教你如何应对!
老赖规避强制执行如何应对
老赖呀老赖,该拿你怎么办?借钱的时候当我是神,借完就当我是纸,用完即扔。下面让小编用案例说话,教你如何应对老赖的花招!
1
案例
甲与乙、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判决:乙、丙偿还甲借款608936.7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乙、丙向执行法院表示,其名下仅有位于某地的一处面积60多平方米的房屋,属于基本居住所需房屋,不应拍卖。
法院查明,乙、丙系夫妻关系,双方名下原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房屋,于2012年5月1日售给甲,后该房屋过户至甲名下。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乙、丙,与甲以抵债为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将其名下某地的一处房屋转让过户给甲,但就相互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该抵债主张不予采信。
被执行人乙、丙将其名下房产通过转让过户的方式为法院处分财产强制履行给付义务设置障碍,降低自身偿债能力,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013年5月15日,执行法院裁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同年9月14日,执行法院裁定评估拍卖乙、丙名下位于另一处的房屋。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利用民事诉讼法“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规定,在执行开始前将其他住房虚假出售以逃避债务履行,执行法院依法认定该行为为规避执行行为,并顺利对案件予以执行。
2
案例
甲、乙与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中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生效判决:甲、乙协助丙办理某市某区**路**室房屋,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的解押手续,同时丙向银行支付解押款,并偿还甲、乙自2011年1月至解押时止的还贷款和利息、一次性补偿甲、乙人民币120000元;甲、乙协助将该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过户给丙。
判决生效后,丙向甲支付了房屋解押款及补偿款,但甲未用于办理此房屋的贷款解押手续,而是分多次将其支取并转移使用。丙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因甲藏匿,区法院找不到甲本人,致案件无法执行。2014年3月29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丙将解押款支付给被告人甲后,被告人甲在完全有能力和条件办理解押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并使用解押款,导致生效判决不能履行。区法院受理丙申请执行的案件后,甲变更联系电话和住址,以做生意为由携款离开该地藏匿,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甲的家属已将解押款全部退还丙,丙已出具谅解书,可酌情从轻处罚。市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玩失踪、隐藏、转移财产是老赖们的惯用伎俩,上述情形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可能被认定有行为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