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银行资金并高利转贷他人以牟利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刑事辩护

时间:2021-08-27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取银行资金并高利转贷他人以牟利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案例
 
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某为借款给他人收取利息,以住房装修为由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贷款59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黄某取得贷款资金后没有用于房屋装修,而于同年3月24日将该笔贷款以月利率2%(2011年10月后变更为2.5%)转借给陈某某,从中牟利。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黄某结清该笔贷款本金、利息。经统计,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黄某共支付该笔贷款利息36349.92元,收取他人利息159300元,通过转贷牟利122950.08元。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高利转贷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向被告人黄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2950.08元。  宣判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黄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