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一般是指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从而从法律不能取得完全物权的建筑,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而建造起来的建筑。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利,确保承包人在投入人力和资金后,对其承建的工程拍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违法建筑来说,承包人确也已投入人力和资金,也有一个物化的过程和结果,理应在违法建筑本身存在的法益上成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和说理来分析违法建筑上的法益基础上也能成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中海海峡建设有限公司诉福建金龙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简要案情】
一、世界金龙大厦连同32、33层建筑是中海海峡建设公司承建;
二、该32和33层建筑未取得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无法办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中海海峡建设有限公司在某案件执行中,书面向福建高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被执行人金龙公司曾违法将法院查封的33层房产用于出租收益。
【争议焦点】
违法建筑能否以现状抵偿债务
【最高法观点】
一、违法建筑是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有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法取得产权登记。本案32和33层建筑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法定处理机关是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法定处理方式有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但是,违法建筑在行政权力拆除或者自行拆除前,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本案中出租收益即是其中一种。被执行人金龙公司对32层和33层建筑虽然没有取得所有权登记乔士倩壹捌叁零伍叁壹叁叄柒叁但是,仍对其享有使用、收益权利,仍应视为其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
三、“现状处置”是当前处理违法建筑的原则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住建部关于无证房产执行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处置前告知该建筑不能办理初始登记的现状,提示建筑物交付后的消防安全等风险,由买受人负责后续产权登记事宜。
四、本案中法院只是对违法建筑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行了变更,不存在通过裁判将违法建筑合法化的情况,不影响行政机关对其违法建筑的依法处理,不存在影响行政权力的情形。
【裁判结果】
驳回被执行人申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