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长而特殊的春节假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了亿万国人的心。疫情影响不可谓不大,从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抗疫前线医患的安危及物资供给,再到各种官媒自媒铺天盖地的信息,再到每一个普通人尽量宅在家中以最大限度隔离来为疫情控制尽一份责。庚子年春节超长“假期”,注定是人生中最难忘的日子。
有人冲锋一线抗击疫情,有人后方支援物资还有心理咨询,有人把自己养成了“多肉”,有人健身读书学习分享,有人扩散了一圈谣言,还有人依然整天怼天怼地怼人。有人在这段慢下来的日子里思考尽快彻底改变目前的婚姻状态,有人原计划在20200202这个特别的日子登记结婚却成为不可能,之前商议的购买婚房的事情也暂缓,但是,购房出资等生活问题还是要弄明白的。关注疫情、也关注自己,我们必定战胜疫情,我们的生活还要继续。无怪乎,笔者接到数位朋友关于他们或者亲朋涉及婚房购买、父母出资、假离婚购房、离婚及房产分割的咨询。
现就近期咨询所涉出资、买房、加名、离婚时房产分割所涉相关问题一一撰文解析,期待能够帮助更多家庭提前“定分”而“止争”,不仅是事后“定纷止争”。本文将就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借款还是赠与、赠与一方还是双方、是子女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做一解析,与读者共享。
一、类案检索分析
(一)概况
馨泽®团队通过威科先行数据库,以“父母出资”、“父母借款”为关键词,对标的额为50万元及以上的案例进行了检索,分别为1288件、442件(截至2020年2月14日),其中案件数量前5位的分别是上海、江苏、浙江、北京、山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广东。上海的案件数量及比例分别为:343件、占比26.63%;100件、占比22.62%。
在研读具体裁判文书时,笔者也注意到,以父母出资、父母借款为关键词检索的案例中存在交叉部分。
图一:包含关键词“父母出资”且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分布
图二:包含关键词“父母借款”且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分布
图三:上海包含关键词“父母出资”且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上的案件分布
图四:上海包含关键词“父母借款”且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2019年上海19个案例分析
当事人对于“父母出资”的理解和意见不一致时,法院会如何裁判?裁判理由又为何?举证责任究竟如何分配?关键性证据是什么?支持借贷关系成立的是否必须持有借条?事后补签的借条效力如何?
笔者对检索获取的2019年上海法院的56个案件进行了详细研读,现就其中19个有效案例分析如下: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19个有效案例是指:(1)扣除了56个案例中重复的部分;(2)扣除无争议案例,部分裁判文书中只是陈述了父母出资、父母借款的事实,当事人对于出资或借款没有争议的;(3)涉及一审、二审、再审的,为一个案例。
二、样本案例总结和司法观点分析
总结一:个案判决结果差异大
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学界理论主要有三种观点:赠与说;借贷说;共同购买说。在19个样本案例中,对于父母出资的认定也印证了理论界的理论,有三种可能性:
借贷关系,再分为:(1)夫妻共同债务;(2)确认借贷关系的子女方的个人债务。
赠与关系,再分为:(1)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为子女个人财产;(2)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有权关系、代持关系,出资方是否为房产的实际产权人或共同产权人。
总结二:影响个案差异的主要因素
原告方诉讼请求:除了借贷关系、赠与关系之争外,以上19个案件,有4个案件中父母作为出资方认为对所购房屋享有产权,或者主张与登记的产权人系共同购买房产、对房产共同共有,或者主张与登记的产权人存在代持关系、产权应归属于自己。
举证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是重大的。个案中,是由父母对于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还是由子女对于赠与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呢?在父母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子女反驳不是借贷而是赠与时,如果子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构成赠与的话,是否就认定构成借贷呢?
证据材料:与父母出资相关的纠纷中,由于家庭成员间亲密关系的特性,通常只是口头商量、口头约定,甚至也没有明确的约定,连口头约定也没有。即便有口头约定,除了当事人陈述外也难有其他证据佐证,更不用说出具借条、签署书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各方陈述大相径庭,出资行为发生与纠纷发生时间间隔较长,当事人各方内心意愿(意思表示)也是此一时彼一时,难以确认“真实意思表示”。证据的欠缺也是导致个案认定差异大的原因。
总结三:裁判理由
个案中认定构成借贷、赠与的主要理由如下:
1 . 认定构成借贷的主要理由:
(1)法理上,赠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应当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子女、子女配偶主张的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则不构成赠与。
(2)情理上,在普遍高房价的背景下,成年子女因结婚等需要购置房屋但经济能力有限,父母给予帮助的情形较常见,但此举源于父母关爱子女之心,而非父母应尽之义务,不能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宜认定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3)从公平角度,子女因为父母的出资已经享受了房屋增值利益,如果将父母的出资推定为赠与,利益存在重大失衡,有违公平合理。
(4)事后补写借据的情形亦符合常理;还有个案运用了测谎。
1.1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理由:虽然子女的配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双方为夫妻关系,相关借款亦均用于两人购房居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2 构成子女一方债务的主要理由:(1)民间借贷不仅需要出借钱款的实际交付,还需要双方具有借贷合意;(2)子女一方签署的借据不能证实子女的配偶也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是,2019年二中院个案中,认定构成个人债务的理由是:未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生效,标志着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
所购房产实际由夫妻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购房产作为投资、相关投资收益由夫妻获取的,应当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经营。
2 . 认定构成赠与的主要理由
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在当时直至今日从未要求两被告(子女、子女配偶)出具债务凭证。
2.1 认定是赠与夫妻双方的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2 认定是赠与子女一方的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里的父母出资通常是指全额出资。但是,在2019年浦东法院的个案中,父母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部分,认定为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三、一点建议
疫情终将过去,生活还要继续。
从“零点发布”“新冠肺炎对购房态度影响研究”看,购房打算可能延迟,但不会取消。
在普遍高房价的情况下,子女结婚购房时,父母出资的情形也还会存在,一家人互帮互助是亲情的体现。
若不提前划定合理界限,一旦发生纠纷,个案的处理结果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若两个家庭的各方能为情感划定合理界限,更加理性地看待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尽量明确哪些是送的、哪些是借的,最好有一纸书面约定,提前“定分”而“止争”。
让感情、婚姻可以更加纯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