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占用承包地要求给予补偿的几种救济途径

时间:2020-12-03

宿迁市年冬阳精品律师团:占用承包地补偿救济途径
 
☑ 裁判要点
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对占用其承办地的行为履行补偿职责。首先,如果当事人主张行政主体的征收或占用土地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提出相应事实根据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作为民事主体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临时占用其承包地的行为,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再次,如果当事人主行政机关应当另行支付补偿款,除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外,当事人应当向其主张的行政主体提出相应申请,起诉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供其已提出支付申请的证据及相应事实、法律依据;最后,如果当事人认为尚与他人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权属争议,而非土地权属明确情况下的侵权纠纷,则应明确土地权属的争议主体及相应事实理由,就土地权属争议依法提出处理申请。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崔元成,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再审申请人崔元成诉永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靖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行终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元成申请再审称,其于2017年8月18日向永靖县政府提出处理申请有事实依据,故二审裁定错误。再审请求: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行终73号行政裁定,并立案审查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崔元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崔元成起诉以“兰永公路第七标段项目部”占用其承包的林地又未给予补偿为由,请求判令永靖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经查,崔元成称其已领取三十九万土地补偿款,现其主张永靖县政府应当另行给予其补偿,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主张的初步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如果崔元成主张行政主体的征收或占用土地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提出相应事实根据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如果崔元成认为作为民事主体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临时占用其林地的行为,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再次,如果崔元成主张永靖县政府应当另行支付补偿款,除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外,崔元成应当向其主张的行政主体提出相应申请,起诉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供其已提出支付申请的证据及相应事实、法律依据;最后,如果崔元成认为尚与他人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权属争议,而非土地权属明确情况下的侵权纠纷,则应明确土地权属的争议主体及相应事实理由,就土地权属争议依法提出处理申请。从崔元成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看,难以得出一、二审法院对其起诉未予受理存在错误的结论。再审申请人所提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崔元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元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纬华
审判员    夏建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阳
书记员       郭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