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于在房建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给出了较为详细的管理性规定和操作指引。2020年11月25日,住建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联合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提供了规范性指导性文本。示范文本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将对推行工程总承包产生更积极的影响。
示范文本共计20条,其中明确了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并就发包人、承包人的事项和责任进行了规定。为更好地便于理解和使用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笔者对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发包人事项和责任,以及承包人事项和责任作以梳理分析,以期更好地服务工程实践。
一、发包人事项和责任
二、承包人事项和责任
三、通用条款中的重要条款
(一) 发包人主要义务
发包人应注意按照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通用条款第2.2);(2)提供基础资料(通用条款第2.3)(3)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办理的相关许可批准手续(通用条款第2.4);(4)现场管理配合(通用条款第2.6);(5)对隐蔽工程检查和验收(通用条款第6.4.3);(6)对分包人欠付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通用条款第7.5);(7)工程竣工验收(通用条款第10.1);(8)支付合同价款(通用条款第14条)。
(二) 承包人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注意按照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对材料的采购和保管,所采购材料、设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通用条款第6.2.2、6.2.3);(2)承包人的设计任务(通用条款第5.1)、测量放线(通用条款第7.4)、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抽检(通用条款第6.4.3)、竣工试验(通用条款第9条);(3)现场劳动用工(通用条款第7.5)、安全文明管理(通用条款第7.6)、职业健康(通用条款第7.7)、环境保护(通用条款第7.8);(4)工程质量满足合同约定,保证竣工验收合格(通用条款第10.1条);(5)提供竣工验收资料(通用条款第10.3.2);(6)对质量缺陷的调查及修复(通用条款第11.3);(7)合同解除后的义务承担(通用条款16.1.2)。
(三)合同的计价方式
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其中签约合同价包括6部分组成,具体有(1)设计费(含税);(2)设备购置费(含税);(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4)暂估价(含税);(5)暂列金额(含税);(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而合同价格形式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格形式以固定总价为原则,合同约定实际变更作为补充,当事人另约定计价方式为例外。
(四)分包管理和结算
1.承包人有向发包人申请分包的权利
通用条款第4.5.2分包的确定中明确,承包人有向发包人申请进行分包的权利,发包人逾期未批准也未提出意见视为认可。
2.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
通用条款第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中明确,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外,发包人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五)建筑工人工资
1.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实名制管理并开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总承包示范文本7.5.1明确承包人与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应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
2.分包人欠付建筑工人工资,承包人先行承担后可向分包人追偿
总承包示范文本7.5.1对于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六)其他
1.关于建筑信息模型的技术的应用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14规定了建筑信息模型的技术,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对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交付、费用等进行约定。承包人还负责与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2.关于保险
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第18条保险条款中包括设计和工程保险、货物保险、与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投的保险。
四、建议
在建筑领域,工程总承包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实施模式,无论是住建部,还是江苏省住建厅都在大力推行,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都应积极面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和运用。
此次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为总承包合同签订提供了规范性指引和依据,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应重点关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并在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中的事项作出专门设计和约定,以更好地防控风险,保证项目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需要在合同履行前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除此之外,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必要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组织相关学习,以加深理解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