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真伪识别
案号
(2019)最高法民终969号
案件名称
伊吾东方民生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争议焦点
伊吾东方公司与新疆电力设计院之间是否系EPC合同?
裁判要旨
业主认为双方签订的案涉《总承包合同》是在一揽子价格的基础上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和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最高院则认为《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业主提供项目基础资料、业主在现场设立工程管理机构、业主负责采购相应设备和材料、业主负责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根据上述约定,可以看出业主是实际参与案涉工程建设过程,在工程建设中享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参与人,不仅具有工程建设的相应决策权,且对于相关的工程设计文件具有审查和确定的权利,与真正的EPC合同特征相悖,因此双方的《总承包合同》并非单纯的交钥匙EPC合同。
律师评析
住建部及发改委于2019年底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由此可见,工程总承包的最大特点是设计、施工或者设计、采购、施工的深度融合,业主将工程发包后,由承包单位全权负责设计、施工或者设计、采购、施工,对工程负总责,业主对工程的参与度非常低。本案虽然双方签订的是《总承包合同》,而且发承包双方,甚至是原审法院都认为双方确实是EPC合同关系,但二审中,最高院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认定了案涉《总承包合同》名不副实,业主对于工程建设参与过多,双方并非单纯的总承包模式。本案反映了当前一部分建筑企业在从事有关工程总承包业务时的思维习惯问题,以为签订的合同名叫《总承包合同》就是总承包模式了,但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施工总承包的概念层面,未能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进行理念转型与升级。目前《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已经正式发布,无论是市场还是国家层面,势必都会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对于具有一定能力的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应当及时关注跟进有关政策的变化,准确把握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避免造成类似本期案例中对工程总承包出现认定偏差等问题。我们在接下来的案例解析中,也会多加分享最高院关于工程总承包方面的案例,与大家共同交流与学习。
裁判观点
2013年5月,伊吾东方公司与新疆电力设计院就案涉风能发电项目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新疆电力设计院在一揽子价格的基础上负责伊吾东方民生淖毛湖风区2×49.5MW风电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和施工(EPC含110KW升压站及110KV送出线路)/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建设规模为49.5MW。该合同中还对前述《技术咨询合同》的报酬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新疆电力设计院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案涉风力发电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及试运行后,交付伊吾东方公司使用。伊吾东方公司使用两年后,主张案涉发电工程达不到设计的发电量,并向新疆电力设计院主张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案涉《总承包合同》在第2条业主部分,第2.1条约定:“业主应在工程场地设立工程管理机构,委派代表履行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工程管理机构及业主代表的管理”;第2.4条约定:“业主应负责采购合同附件3所列的设备和材料……,由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进度领用。”第6条设计,第6.2条初步设计,约定:“承包商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主对工程的估算,完成工程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提交业主。业主应负责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安排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查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初步设计文件在经业主确认后方可实施。业主的义务,提供项目基础资料。……”上述约定表明,伊吾东方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业主方,并非其所称的单纯交钥匙EPC合同,而是实际参与案涉工程建设过程,在工程建设中享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参与人。伊吾东方公司不仅具有是否使用案涉《可行性报告》并进行工程建设的决策权,而且对于相关的工程设计文件具有审查和确定的权利。故伊吾东方公司关于本案系交钥匙EPC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