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条款在施工合同中的效力

时间:2020-03-02

 施工合同中'罚款条款'的认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合同中制订许多针对承包人的罚款条款,该等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部分施工合同中的“罚款条款”视同违约条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迟、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除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 ont FACE='宋体'>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因工期、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要求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对工期、质量、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等的罚款规定,视为违约条款,合同虽约定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但罚款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抵扣行为无效。
 笔者通过查阅法院的相关判例,凡是涉及工期、质量、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等方面约定的罚款,法院一般均予以支持,但除此之外的罚款,如存在限制当事人合法权利,视为约定无效;也有部分法院对罚款不予支持,理由是罚款是行政行为,应由有权行政部门实施,合同当事人无权实施罚款行为。为此,在施工合同中最好以违约金替代罚款,以免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