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强奸、敲诈勒索案件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不予批捕(一)

时间:2021-10-08

        张某某强奸、敲诈勒索案件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不予批捕(一)
【律师评析】
张某某强奸、敲诈勒索案件案件,年冬阳律师在侦查期间较早介入了该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走访、了解案情,发现该案认定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均存在重大问题,不符合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该案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经过反复与检察官沟通案情、多次交流辩护观点,并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张某某不予批捕,针对该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主客观行为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某主观上没有强奸犯罪故意;
张某某主观上并没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准备违背被害人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其并没有在语言或行动上,要求被害人必须与之发生性关系,否则将采取何种手段进行打击报复被害人,以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使犯罪嫌疑人语言上对被害人有过引诱或诱惑其发生性关系,但是引诱或诱惑是不可能构成强奸犯罪情形的。简言之,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和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发生性关系,存在着天壤之别,不能因为张某某供述想过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就理所当然的认定,张某某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都在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其次,张某某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强奸;
违背妇女意志和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本质特征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认定强奸罪应当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并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根据《刑法》第23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它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这说明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要违背妇女意志,二是要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判断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当时的时间与环境、妇女的性格与性交后的心理态度及是否报案、何种情况下报案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二人在车内发生性关系,完全出于被害人自愿,从发生关系的整个过程,被害人高度配合,没有任何反抗的情形,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语言和行动上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强制,也没有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发生性关系过程完全自愿。
二、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之后态度可以充分反映出并没有违背其意志
首先,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之后的表现充分说明其是自愿;
案发之后被害人的表现这也是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细节。正常情况下女方获得“安全”必然会及时报案,被害人心不甘情不愿必然会有所表现,被家人或亲戚朋友发现也会帮她报警。如果是长期不报警,不仅犯罪证据难以固定下来,而且指控强奸也违反常理。但是本案被害人一直以来并没有报案,本案的发破案充分说明并不是强奸案,甚至连被害人是在被公安机关多方寻找才被动到案,陈述自己所谓的被“强奸”。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之后行为充分体现出,发生性关系并非不自愿,也未违背其意志,而是被害人为了达到自己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而主动或被动、明示或暗示犯罪嫌疑人,达成变相的“性交易”目的,这里的“性交易”对价的不是金钱,而是免除卖淫女的法律责任。如果将被害人有目的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也认定为强奸的话,那么“性贿赂”也将构成强奸,但这种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其次,不能仅凭被害人到案后的陈述不自愿,就认定是违背其性意志
当被害人到案后才知道张某某并不是警察,这时候陈述自己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这显然是被害人事后的主观意愿,并不是发生性关系当时的主观意愿,不能混为一谈。是否违背妇女性自愿发生关系,是否符合女性主观上的意愿,必须看发生性关系当时女性的心态,本案中,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之前错误认为张某某是警察,认为张某某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而自愿发生关系,而非因恐惧、害怕、认知错误等因素导致自愿。就像导演跟女演员承诺,陪我,就给你女一号,是一个道理。对于发生关系,女方是主观自愿接受的。再比如贪官与女下属之间性贿赂,不管是女方主动还是被动,女方心里显然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非迫于贪官的胁迫而发生性关系。上述两种情况女性如果不自愿发生性关系,完全是可以拒绝的,恰恰是因为女性有权自由选择是否与男方发生性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不可能构成强奸,也不应该认定成强奸罪。本案当中情形何尝不是如此,被害人为了达到自己不被处罚的目的,不管是被害人主观上是因为被张某某“假警察”的身份所蒙骗,还是为了达到其他任何目的,其都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但是被害人选择了发生性关系,是为了其不法之目的,而非迫于犯罪嫌疑人胁迫,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采取过任何让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
三、欺骗不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一种法定情形
强奸罪要求的是能够起到压制妇女反抗的效果。本案中,确实存在冒充警察的欺骗被害人,被害人是对发生关系的动机认识错误(认为发生关系后,张某某会予以帮助),而非对事实的认定错误(即对发生关系的对象张某某以及方式、方法、时间等等客观事实是很清楚的),这种情况下,张某某欺骗的方式,并非威胁,并没有压制被害人的效果,被害人完全可以予以拒绝。因此,张某某不能认定为强奸。
四、本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要求对被害人实行威胁(恐吓),索
取财物的行为,本案张某某显然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也没有采取胁迫手段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物,被害人为了主动贿赂张某某的行为虽然为不法,但是并不能按照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构成其他侵财类型案件另当别论,但按照目前所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是不构成暴力或胁迫取财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本案张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强奸罪是典型通过言词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所以言词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就尤为关键,口供的来源需要仔细甄别,不能仅进行书面审查,必须全方面、多角度考察口供如何得来的。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不稳定,且与被害人口供产生重大偏差,认定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明显证据不足。张某某另一行为,由于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数额较小,且已退赔被害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综上,请检察机关能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张某某,望能采纳。
此致
                            
 
辩护人: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年冬阳   
最终检察机关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当事人在刑事拘留十四天获得了自由,家属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