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开门红,首个帮信罪案件成功辩护为缓刑

时间:2023-04-20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2023年开门红,首个帮信罪案件成功辩护为缓刑
【律师评析】
年冬阳律师辩护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建议判处实刑,辩护人通过审查阅卷发现,被告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并没有直接参与支付结算等具体业务,无法认定为主犯,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加之本案中无证据证实张某某直接参与分赃,也无证据张某某实际获利,故经过与被告人商议讨论之后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仅认罪,对于量刑,辩护人坚持认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认定为从犯,并判处缓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苏1323刑初53号   
被告人:姬某某。
指定辩护人丁一凡,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张某某。
辩护人年冬阳,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至8月间,经张某鹏(另案处理)提议与联系,被告人姬某某、张某某以及张某鹏三人共同商议,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三人共同至江西,被告人姬某某提供银行卡5张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张某鹏提供银行4张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上述三人在江西共同使用违法所得,涉案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流入资金工资30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蒋某某被骗资金130000元、被害人许某某被骗资金31300元、被害人李某某被骗资金100000元、被害人杨某某被骗资金20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被骗资金50000元转入被告人张某鹏银行账户;被害人彭某被骗资金34500元、被害人彭某某被骗资金20000元转入被告人姬某某银行账户。
辩护人年冬阳律师主要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张某某涉嫌本案的犯罪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从犯。
可以看出张某某系被人欺骗、邀约碍于情面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不是犯罪行为的起意者、组织者、策划者、领导者、协调者,仅仅是按照别人的安排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仅仅是起次要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从犯。综合被告人张某某在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中,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仅仅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与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当承担他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需要首先三人虽然共同事实犯罪,但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集团,张某某不明真相被欺骗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并非参加犯罪集团、犯罪团伙,而且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他参与的从犯都是各种独立的,按照法律规定张某某只需要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存在如下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请求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依法予以采纳。
    1、本案中,张某某主动投案之日起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并且在侦查阶段便提出认罪认罚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关于坦白及《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作出对张某某罪刑相适应的刑罚。
     2、张某某在本案犯罪前没有其他的违法犯罪前科,触犯本案系因被人欺骗、碍于朋友情面而发生而且犯罪后及时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后果不大,请求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理。
3、张某某并非正犯,仅是起到介绍作用的从犯,相对于同案犯作用较小。
张某某并没有提供银行卡,也没有参与具体支付结算,仅仅是介绍了同案犯之间的认识,共同到犯罪行为地,但没有直接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具体行为,所以相对于同案当中其他被告人作用明显较小,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在量刑时也应该有所区别。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张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二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姬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被告人姬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张某某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姬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
五日,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
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退赔相关被害人。
 
                                       泗阳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