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冬阳律师辩护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获轻判(由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为一年八个月)

时间:2022-10-20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获轻判(由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为一年八个月)
【律师评析】
年冬阳律师辩护的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要求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并建议量刑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辩护人通过审查阅卷发现,认定犯罪数额,即被告人传播的人数和淫秽视频数量,都是偏高的,有很大一部分不应当认罪定为犯罪数额,量刑明显过重,故经过与被告人反反复复商议之后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仅认罪,但是不认罚,对于犯罪事实仅部分认可,大部分犯罪数额不予认可。
后检察机关起诉时候仍然按照较高犯罪数额,认为沈某某向160人发送782部淫秽视频。收到起诉书后,经过反复核实案件证据,并于沈某某仔细梳理案件整个过程,最终确定做罪轻辩护,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的意见,将起诉书认定向160人传播淫秽视频782部,更改为向17人传播淫秽视频94部,量刑也大幅度减轻,辩护取得了重大成功,针对该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认可的,对于起诉书指控部分犯罪事实认可,部分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起诉指控第3起事实当中认定沈某某向160发送淫秽视频782部,数额不实的,关于起诉指控具体明细当中指控17人,合计94部淫秽视频是认可的,但是其余的缺乏证据证实,不应该予以认定。
根据刑诉法规定光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虽然本案中沈某某是认罪的,但并不是对于全部的指控事实都予以认可,被告人在过去侦查机关供述过通过发送淫秽视频获取10万元左右的收入,但是起诉书指控的牟利是2000余元元,说明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经过审查证据,公诉机关也发现了很多事实并不能确定为犯罪事实,而起诉书所指控的向160人发送782部淫秽视频,显然也是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我们都知道认定淫秽视频有相应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如何界定,在卷宗当中没有予以反映出来,被告人曾在侦查机关供述自己发送视频有2000多部,但是起诉书认定是782部为淫秽视频,但是起诉书所认定的这782部也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和证据,除了起诉书所说17人94部之外,其余143人,686部视频是发送给哪些人的,他们真实身份是什么,发送的内容又是什么,够不够淫秽视频的标准,这些都需要证据予以印证,但是卷宗当中辩护人能够看到关键证据,就是一份淫秽视频鉴定报告,告诉我们沈某某发送了48个视频,当中有31部符合淫秽视频的标准,但是这31部被认定为淫秽视频的内容是什么,我们却没法看到,所以我对于认定31部视频内容要求予以质证,审查其是否属于淫秽视频的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之规定,淫秽物品是包含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物品,这些视频是否是裸露性器官、宣传淫秽行为,给观看者带来淫秽性的刺激,因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存在一些正当的视频,比如直播瑜伽的、再比如穿着暴露但没有暴露性器官的,这些都应该纳入淫秽视频范围。
    2.关于认定传播数量的问题:公诉方显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仅仅是依据卷宗当中一个统计表,而且这个统计表的没有被告人签字,也不知道制作过程和数据的来源,有一个制作人签字,由于过于潦草我们也无法辨认出他的姓名,更是无法知道他的真实身份,更何况如此重要的一分证据,直接决定被告人刑期的,显然应该由两名侦查人员制作,一个人制作,形式上就不合法,如何确定为782部,我们就举一个例子,如果公诉机关不查明这些QQ号相对应的人员真实身份,是不能排除一个人持有多个QQ号的可能性,那么如果一人持有多个QQ号,而且QQ号是不需要实名进行注册的,一个人如果注册多个QQ号,即使被告人向这些不同QQ号发送了淫秽视频,也相当于只向一个人发送了视频,如果这些视频当中有重复,显然不能够重计算,所以按照这份统计表很有可能是重复计算,所以QQ号和微信号相对应获取视频的相对方真实身份,在没有确定情况下,是不能够认定为被告人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辩护人对于起诉书当中已经查明17人,94部予以认可,其余没有证据证实,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前提下,是不能够认定为犯罪数额。
3.被告人在本案当中没有认定为从犯,理由是起诉书上没有
和沈某某共同实施犯罪的被告人,但是显然忽略一个重要事实,就是这些色情直播平台,直播平台的经营者、管理者、实际控制人应该是与被告人是共同犯罪犯罪关系,他们之间有着一定比例分成,证据上反应出四六分成,这些直播平台经营管理者是控制着平台运营、管理,决定哪些直播内容可以传播,而且这些直播平台是对外吸引消费者进来观看直播的罪魁祸首,也是消费者与被告人之间的重要的、唯一的桥梁纽带,没有直播平台被告人连一个消费者都无法联系,也是无法进行传播淫秽视频的,所以起诉书认定沈某某为主犯,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沈某某她说属于典型的正犯类型的从犯,也就是视频直接制作者、传播者是被告人,但她是接受直播平台监督、管理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中反复出现的一个人“部落首领”,组织领导、筹划协调、分成比例,都这个人决定的,是这个人手把手教会沈某某如何进行色情直播,并将直播视频进行分类黄播、绿波之类的,如何规避检查,删除记录,不留真实身份,另外充值金额也是通过平台经营管理者进行一定隐蔽方式洗钱变现,最终才能到达被告人的账户,而且平台进行高额的提成。所以说透过现象看本质,本案当中虽然具体实施色情视频直播的被告人,他们其实就是依附于色情直播平台,从属于直播平台,是为直播平台打工,也为自己打工的从属性犯罪,现在由于直播平台经营管理者他们躲在幕后使用者虚假的身份,甚至可以频繁变更平台从“甲”变成了“乙”,他们没有到案,只有这些色情视频的发布者到案,就认为色情视频的发布者就是主犯,这是不正确的,电信诈骗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传销犯罪也是非常典型的, 这两个罪名当中的正犯,也就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人,是不能够认定为主犯的,只有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管理者,才可以被认定为主犯,其余的均认定为从犯,请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主犯没有到案的特殊情况,对于淫秽视频发布、传播者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依据刑法27条,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4.辩护人对于部分犯罪事实不予认可,作罪轻辩护,不妨碍
被告人本人构成坦白情节,即使被告人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提出合理怀疑,认为部分犯罪事实缺乏证据证实,仍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沈某某具备坦白情节,简言之认定坦白,与被告人自我辩护、辩解并不相矛盾。
5.沈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被告人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根据
沈某某的犯罪情节,在起诉书当中犯罪数额是排行倒数第二的,认定违法所得仅为2000余元,而且将全部违法所得退清,沈某某没有直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动机,是被直播平台管理者拉拢诱惑才实施了犯罪行为,她是苦于经济困难在电子诈骗骗了30多万元而单纯的想赚取一些生活成本,没有抵御住诱惑从一个受害者变成被告人,沈某某也是两个年幼孩子的母亲,一个读小学,一个读幼儿园,平时都是沈某某抚养着,很难想象两个孩子在没有母亲的照顾生活会是变成什么样,虽然法不容情,但于情可原。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数额、犯
罪情节,从犯、坦白、退账等情节,按照《刑法》规定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使其既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国家和社会的宽容,从而更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收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致
                            
 
辩护人: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年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