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宿迁地区重大传销组织案成功辩护不起诉

时间:2021-11-26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2021年宿迁地区重大传销组织案成功辩护不起诉
2021年3月年冬阳律师团接受孙某某家属委托,在第一时间介入在宿迁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川升科技传销案件,孙某某作为该公司技术总监,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之后,详细了解案情,发现孙某某加入传销组织时间比较晚,在传销平台搭建完成之后开始正式运营一段时间才加入,而且孙某某在整个传销组织当中,并不是核心人物,虽然孙某某是技术部门负责人,但是技术研发工作、软件开发工作,孙某某的身份比较特殊并不能认定为传销公司的工作人员,属于司法解释上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人员,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辩护人仅仅抓住上述辩护观点,通过反复阅卷、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向检察机关提出孙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研究后决定对孙某某不予起诉。
本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介入该案后,敏锐返现案件缺少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不能客观归罪,孙某某的客观行为充分说明其并不是明知犯罪而积极参与;孙某某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犯,仅为一般参与者;孙某某社会危险性较小,取保候审不影响案件进一步审理,最终侦查机关在刑拘一个月之后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对孙某某取保候审。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律师团队成员进行了详细的阅卷,逐一分析、核实、论证了案件的每一份证据,抽丝剥茧,发现孙某某的行为属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所供职有限公司的真正的老板一直是唐某,唐某一直指挥北京公司全体员工为大老板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但为了逃避罪责,唐某有预谋有目的把孙某某推到前面当替罪羊。孙某某是唐某控制的所供职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直至案发时,一直是领取工资,不享受股东利益和公司利润。因为所供职有限公司系川升科技公司的技术支持单位,受唐某的安排,孙某某才为川升科技公司的APP平台提供维护服务,孙某某也是按照唐某的要求给大老板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工作,这个由孙某某和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通过孙某某手机中保留的和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唐某一直控制着所供职有限公司的业务和孙某某等员工。
辩护律师认为孙某某虽然被传销组织委以技术总监的职务,但其仅参与技术维护和客户服务,虽然作为技术部门负责人,职权其实很小,收入与传销业务并不挂钩,仍然是固定收入,虽然获得了部门年终奖励,但是也是因为技术部门圆满完成老板安排的工作,而技术工作本身是中性的,技术是无罪,如果认定使用技术人员构成犯罪,必须证实技术人员,主观上已经认识到技术服务对象可能涉嫌犯罪,或者自己的行为明示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更为关键的是孙某某在本案中属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从孙某某在川升科技公司工作期间的职责和地位来看,孙某某只是属于所供职有限公司派到川升科技公司对APP平台进行维护的技术人员,并不属于领导层。在孙某某去所供职有限公司上班前,唐某已经为大老板的公司制作好了两个核心软件币交易所和B钱包,并且和大老板谈妥了该软件后期如何技术维护。2020年初,唐某安排孙某某去川升科技公司技术对接,并要求一切听从大老板的安排。孙某某在成都期间也是一直按照唐某的要求听从大老板的指挥,从事技术方面的工作,由于孙某某所学专业是非计算机专业,他不具备计算机软件编程及维护的知识与技能,当川升科技公司技术客服部的软件出了问题、以及大老板对软件有什么需求,孙某某不会解决,都需要将这些技术问题反馈给唐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来解决。
做好本案的前提就是多次全面、细致的阅卷。仔细研究分析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本案一开始,我们通过会见被告人、全面阅卷的方式了解案情。再结合众多案例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仔细研究,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思路。而后,再次仔细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找出控方指控上的漏洞,证据上的不足。特别是本案控方在技术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存在着法律上有争议的地方,需要反复论证。最后,再进行三次阅卷,再次分析、验证辩护思路的合理程度,并形成最终的辩护方案。形成方案后,着手撰写辩护意见、不予起诉意见(在这个过程中还是需要翻越案卷)。几易其稿,最终形成最终的辩护观点,最后看到不起诉决定书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感觉非常欣慰,努力没有白费。被告人及家属对于该不起诉结果也是极为满意,给与了辩护律师团队高度评价。